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培国李晓玲罗守生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