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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力: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9 00:00 查看全文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安徽江准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安徽江准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5]第020704号

(共2册,第1册)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O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目录

声明 -2-

摘要. -3-

正文 -6-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

报告使用人概况 -6-

二、评估目的 -12-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2-

四、价值类型 -21-

五、评估基准日 -22-

六、评估依据 -22-

七、评估方法 -27-

八、资产基础法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28-

九、收益法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41-

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43-

十一、评估假设 -46-

十二、评估结论 - 48-

十三、特别事项说明 -54-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57-

十五、资产评估报告日 57-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59-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本报告不具有产权证明的法律属性,不能作为产权证明文件。八、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安徽江准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5]第020704号

摘要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根据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题办公会告知(督办)函》(2025-第8期(总62)),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权,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上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作为该经济行为的价值参考。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经过审计后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于评估基准日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母公司单体资产总额账面价值为68,665.28万元,负债总额账面值为45,182.71万元,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3,482.57万元;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账面价值为75,899.36

万元,负债总额账面值为48,732.20万元,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7,167.16万元。

三、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

五、评估方法: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的测算结果。

六、评估结论: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3,700.00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人民币伍亿叁仟柒佰万元整。

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根据有关规定,本报告评估结论有效使用期原则上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八、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报告正文中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使用本报告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的情形

本次评估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报的房屋建筑物资产中有部分房产未办理产权证,具体如下:

建筑物名称 结构 建成年月 建筑面积(m) 账面价值

原值(元) 净值(元)

成品库 钢结构 2007年8月 5,733.00 6,627,569.39 3,178,348.83

公租房(宿舍) 砖混结构 2014年12月 4,621.98 11,069,870.69 7,620,073.68

本次评估对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主要依据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结合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查确定,但最终面积还应以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诺这些建筑物的所有权属于归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权属明确无争议,如果评估范围内建筑物的房屋权属出现法律纠纷,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次评

估未考虑房屋建筑物的办证费用。由于上述房屋建筑物的建设未取得政府相关规划,本次评估按账面价值列示。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位于上海路东大连路北的合包河国用(2014)第008号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为111,081.56m2,其中约26779.8m2的土地截至评估基准日处于闲置状态。该闲置土地未用于企业经营,故在收益法评估中将其视为溢余资产。其价值根据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中的单位地价乘以闲置面积计算得出,并在收益法评估值中予以加回。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安徽江准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5]第020704号

正文

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概况

公司名称: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叉车集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3240Q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杨安国

注册资本:4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92-08-12

营业期限:1992-08-12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叉车、工程、矿山、提升机系列产品及其配件、铸铁件制造、销售;叉车样机、叉车零部件及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技术、设备、仪器仪表进口;金属材料、电子电器、化工原材料(不含危险品)销售;科技咨询,信息服务;房屋租赁。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重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54852189E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上海路(原经五路)2号(江淮重工基地)

法定代表人:陈先友

注册资本:16,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3-09-19

营业期限:2003-09-19至2033-09-19

经营范围:挖掘机、压路机、叉车、推土机、铲运机、工程机械、化工机械、通用机械及其零配件生产和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印刷机械、立体车场、特种车辆改装、钢结构、汽车工业装备的国内开发、制造、销售、租赁,房屋租赁,特种设备的修理,智能搬运机器人、自动化设备的开发、制造、租赁、销售,

自动化立体仓库及仓储物流设备、智能物流系统、自动化项目的集成,技术服务及工程实施,机场地面设备研发、制造、维修、销售,信息网络系统技术的软件开发、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被评估单位股权结构和出资情况

江淮重工前称为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系由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原名为“合肥银联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2003年9月19日取得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340000100419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万元。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持股比例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510.00 51.00% 510.00 51.00%

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490.00 49.00% 490.00 49.00%

合计 1,000.00 100.00% 1,000.00 100.00%

2005年1月,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新增注册资本2,000.00万元,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3,000.00万元,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持股比例(%)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530.00 51.00% 1530.00 51.00%

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1470.00 49.00% 1470.00 49.00%

合计 3,000.00 100.00% 3,000.00 100.00%

2013年9月11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暂定名)的通知》(皖国资改革〔2013]106号)文件批准,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

江淮重工51%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6年10月,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5,000.00万元,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持股比例(%)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550.00 51.00% 2,550.00 51.00%

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2,450.00 49.00% 2,450.00 49.00%

合计 5,000.00 100.00% 5,000.00 100.00%

2020年9月,经安徽省国资委批复,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51%股权无偿转让给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此次变更后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持股比例(%)

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550.00 51.00% 2,550.00 51.00%

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2,450.00 49.00% 2,450.00 49.00%

合计 5,000.00 100.00% 5,000.00 100.00%

2022年12月,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49%股权经挂牌转让给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此次变更后江淮重工的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持股比例(%)

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550.00 51.00% 2,550.00 51.00%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50.00 49.00% 2,450.00 49.00%

合计 5,000.00 100.00% 5,000.00 100.00%

2024年6月28日,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51%股权无偿划转至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事项的批复》(皖国资产权函〔2024〕226号),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淮重工51%股权无偿转让给安徽叉车集团,划转后的江淮重工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持股比例(%)

安徽叉车集团 2,550.00 51.00% 2,550.00 51.00%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50.00 49.00% 2,450.00 49.00%

合计 5,000.00 100.00% 5,000.00 100.00%

2025年8月,根据《安徽江准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董事会〔2025〕05号),江淮重工进行利润分配再转增实收资本,本次增资后江淮重工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持股比例(%)

安徽叉车集团 8,160.00 51.00% 8,160.00 51.00%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840.00 49.00% 7,840.00 49.00%

合计 16,000.00 100.00% 16,000.00 100.00%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上述股权结构无变化。

3.被评估单位截止评估基准日和近三年主要经营状况

(1)主要经营业务

江淮重工主要从事叉车研发、制造、维修、销售等业务。

(2)财务和经营状况

评估基准日及近两年的(合并口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8月31日

总资产 88,974.55 74,400.64 75,899.36

负债 71,014.21 53,140.79 48,732.20

净资产 17,960.34 21,259.85 27,167.16

项目 2023年度 2024年度 2025年1-8月

营业收入 109,997.38 113,885.13 76,688.30

营业利润 7,989.07 10,886.84 7,427.64

净利润 6,805.21 9,084.97 5,931.12

审计机构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号 勤信审字【2025】第3448号

审计报告类别 标准无保留意见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评估基准日及近两年的(母公司口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8月31日

总资产 85,864.83 67,911.06 68,665.28

负债 70,328.37 51,678.34 45,182.71

净资产 15,536.46 16,232.72 23,482.57

项目 2023年度 2024年度 2025年1-8月

营业收入 97,591.36 102,056.44 68,101.21

营业利润 5,364.79 7,415.90 7,906.68

净利润 4,840.99 6,481.72 7,273.66

审计机构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号 勤信审字【2025】第3448号

审计报告类别 标准无保留意见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项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无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本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四)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为被评估单位股东,截止评估基准日,委托人持有被评估

单位51%股权。

二、评估目的

安徽叉车集团拟转让江淮重工股权,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安徽叉车集团的委托,对上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江淮重工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作为该经济行为的价值参考。

本次评估取得的相关经济行为文件为安徽叉车集团《专题办公会告知(督办)函》(2025-第8期(总62))。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江淮重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评估范围内资产和负债基本情况

本项目评估范围为经过审计的江淮重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于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江淮重工母公司单体资产总额账面价值68,665.28万元,负债总额账面值为45,182.71万元,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3,482.57万元。资产和负债账面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合计 62,002.14

非流动资产合计 6,663.14

长期股权投资 582.30

固定资产 4,690.84

在建工程 69.25

无形资产 716.12

其中:土地使用权 688.20

长期待摊费用 30.19

递延所得税资产 465.95

其他非流动资产 108.49

资产总计 68,665.28

流动负债合计 45,182.71

负债总计 45,182.71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23,482.57

评估范围内全部资产及负债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资产评估明细表》。

以上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次评估是在被评估单位经过审计后的报表基础上进行的。

(三)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1.存货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发出商品。原材料主要为圆钢、扁钢、油缸密封件、空气滤芯及排气管等生产用的主材和辅材;在产品主要为货叉架总成、外门架总成、内门架总成等;产成品主要为内燃车、电动仓储车等各型号叉车;发出商品主要为生产的各种配件及AGV智能物流车。

2.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被投资单位名称 投资日期 注册资本 认缴占比 原始投资成本 账面价值

安徽江淮银联重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2015年1月 500.00 100% 500.00 582.30

合计 -

减: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

净额 500.00 582.30

主要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1)安徽江淮银联重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327948282K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上海路2号

法定代表人:席清祥

注册资本:5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5-01-13

营业期限:2015-01-13至2045-01-12

经营范围:特种设备、矿山机械、建筑工程用机械、物料搬运装备、电气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农业机械、复印和胶印设备、人工智能硬件、智能物料搬运装备、智能港口装卸设备、智能仓储装备、智能机器人、新能源原动设备、工业机器人、太阳能热利用产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手推车辆及牲畜牵引车辆、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液气密元件及系统、橡胶制品、机械零件、零部件、电子元器件、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仪器仪表、消防器材、轮胎、电工器材的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于评估基准日的股权结构和出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 认缴出资额 认缴占比(%) 实缴出资额 实缴占比(%)

江淮重工 500.00 100.00 500.00 100.00

主要经营业务

安徽江淮银联重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主要向海外销售江淮重工的叉车产品及配件。

财务和经营状况

安徽江淮银联重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概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8月31日

总资产 22,653.02 14,539.61 14,573.43

负债 19,646.84 8,930.19 10,428.60

净资产 3,006.18 5,609.42 4,144.83

项目 2023年度 2024年度 2025年1-8月

营业收入 67,658.93 78,197.88 46,508.56

营业利润 2,624.28 3,470.95 3,377.36

净利润 1,964.22 2,603.25 2,535.40

审计机构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号 勤信审字【2025】第3448号

审计报告类别 标准无保留意见

3.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类和设备类资产。房屋建筑物类包括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设备类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和电子设备。

(1)房屋建筑物类资产

房屋建筑物类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其中房屋建筑物共计4项、构筑物共计9项,账面原值7,224.19万元,账面净值3,490.10万元,主要建成于2007年及以后,分布在江淮重工厂区内。房屋结构类型主要有框架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结构、钢结构等,具体包括生产用房、办公楼、成品库、营销大楼及成品库、宿舍等;构筑物主要有油漆精装室、危化库、气化站、道路、雨棚、打磨房等生产辅助设施。委评房屋建筑物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情况较好,均正常使用,房屋建筑物结构状况正常,配套设施齐全。

(2)设备类资产

设备类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账面原值5,657.14万元,账面净值1,200.74万元。委估设备由机器设备、车辆和电子设备组成,其中机器设备主要由涂装线、抛丸机、数控激光切割机、加

工中心、油压机、焊接机器人、电气设备、起重设备、各类焊接设备以及各类工装模具等组成,均为国产设备,主要分布在江淮重工各生产车间,维护保养情况正常,工作环境一般;委估车辆为小型普通客车和轿车;委估电子设备分布在各职能科室,主要为电脑、空调、办公家具等设备。

4.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主要为尚未完工的软件相关的工程,账面价值为69.25万元,为用友DMS项目和武汉天喻EPC项目软件工程。

5.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本次评估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载权利人为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为1,098.18万元,账面净值为688.20万元,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111,081.56m2,具体情况如下表:

土地权证编号 土地位置 取得日期 土地用地 面积(m2)

合包河国用(2014)第008号 上海路东大连路北 2006年12月 工业用地 出让- 111,081.56

(2)其他无形资产

其他无形资产为被评估单位外购软件,为2017年至2024年陆续购置。

(四)被评估单位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江淮重工申报的表外资产为专利技术及软件著作权,其中专利技术共计94项,软件著作权共计4项,具体情况如下:

(1)专利技术

序号 专利权名称 类型 专利申请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权利人

1 飞机挂弹车转向系统 发明专利 ZL201310007449.6 2013年1月 2015年3月 有效 江淮重工

2 叉车内开档自动定 发明 ZL2012105 2012年 2015年 有效 江淮重工

序号 专利权名称 类型 专利申请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权利人

位装置 专利 42490.9 12月 1月

3 一种内燃牵引车 发明专利 ZL201410187676.6 2014年5月 2016年2月 有效 江淮重工

4 一种双滑道拉杆倾翻限位机构 发明专利 ZL201410571237.5 2014年10月 2016年6月 有效 江淮重工

5 一种电转向电动牵引车转向支座总成 发明专利 ZL201510222805.5 2015年5月 2017年9月 有效 江淮重工

6 带倾斜侧移功能的叉车属具 发明专利 ZL201510832627.8 2015年11月 2017年12月 有效 江淮重工

7 可翻转的多路阀操纵装置 发明专利 ZL201510832626.3 2015年11月 2018年7月 有效 江淮重工

8 一种基于动力因数方程组的叉车发动机额定功率计算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511031537.5 2015年12月 2018年8月 有效 江淮重工

9 滑移平衡重大型叉车 发明专利 ZL201710015474.7 2017年1月 2019年5月 有效 江淮重工

10 一种飞机挂弹车转向机构总成 发明专利 ZL201710130074.0 2017年3月 2020年8月 有效 江淮重工

11 一种集装箱类货物专用便捷式装卸属具 发明专利 ZL201710229865.9 2017年4月 2019年4月 有效 江淮重工

12 叉车门架的门架支座自动定位通用装置 发明专利 ZL201810043752.4 2018年1月 2019年8月 有效 江淮重工

13 三爪式万能发动机安装支架和用于发动机安装的三爪机构 发明专利 ZL201810630687.5 2018年6月 2021年4月 有效 江淮重工

14 基于手动液压系统的多功能叉车调试试验器具 发明专利 ZL201810358826.3 2018年4月 2020年5月 有效 江淮重工

15 一种多功能叉车调试试验器具 发明专利 ZL201810358933.6 2018年4月 2020年5月 有效 江淮重工

16 一种仓储车及其电瓶拖出机构 发明专利 ZL201810630881.3 2018年6月 2021年9月 有效 江淮重工

17 一种带有油缸助力的驻车制动系统 发明专利 ZL201910492132.3 2019年6月 2021年4月 有效 江淮重工

18 一种电动牵引车全车制动系统 发明专利 ZL202010808574.7 2020年8月 2023年9月 有效 江淮重工

19 一种叉车三级全自由工作装置的货叉调距油缸的管路系统 发明专利 ZL202011110423.0 2020年10月 2022年6月 有效 江淮重工

20 一种叉车稳定性检验装置及其检验方法 发明专利 ZL202110332589.5 2021年3月 2024年2月 有效 江淮重工

2122 叉车平衡重 实用新型 ZL201620129169.1 2016年2月 2016年7月 有效 江淮重工

22 宽视野三级全自由叉车 实用新型 ZL201620584117.3 2016年6月 2017年2月 有效 江淮重工

23 一种叉车护顶架顶棚 实用新型 ZL201720025687.3 2017年1月 2017年12月 有效 江淮重工

24 一种叉车配重安装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720101857.1 2017年1月 2017年9月 有效 江淮重工

25 内燃叉车撬装式油箱 实用新型 ZL201720210227.8 2017年3月 2017年9月 有效 江淮重工

26 叉车三级全自由工作装置整体式属具管路 实用新型 ZL201721498634.X 2017年11月 2018年5月 有效 江淮重工

27 叉车装配式车架 实用新型 ZL201721498650.9 2017年11月 2018年5月 有效 江淮重工

28 叉车两级全自由工作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721734277.2 2017年12月 2018年7月 有效 江淮重工

29 自走式撒料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0076064.3 2018年1月 2018年8月 有效 江淮重工

30 具备防盗功能的叉车燃油加注口锁紧机构 实用新型 ZL201820076110.X 2018年1月 2018年8月 有效 江淮重工

31 具有防盗功能的叉车机罩锁紧机构 实用新型 ZL201820076109.7 2018年1月 2018年10月 有效 江淮重工

32 重装叉车制动系统 实用新型 ZL201820077158.2 2018年1月 2018年11月 有效 江淮重工

33 结构件上孔和轴的快速定位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0076117.1 2018年1月 2018年8月 有效 江淮重工

34 开档尺寸规格可调的箱体式搭焊定位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0077184.5 2018年1月 2018年9月 有效 江淮重工

35 内燃叉车电瓶盒 实用新型 ZL201820076108.2 2018年1月 2018年9月 有效 江淮重工

36 叉车门架搭焊通用底板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0077213.8 2018年1月 2018年8月 有效 江淮重工

37 内燃叉车新式尾架 实用新型 ZL201820076107.8 2018年1月 2018年8月 有效 江淮重工

38 前移式叉车电瓶脱出拉杆机构 实用新型 ZL201820076692.1 2018年1月 2018年8月 有效 江淮重工

39 电动叉车行车制动切断行走功能系统 实用新型 ZL201820077211.9 2018年1月 2018年8月 有效 江淮重工

40 内燃叉车负载时防启动电瓶亏电系统 实用新型 ZL201820076693.6 2018年1月 2018年8月 有效 江淮重工

41 内燃叉车马达启动控制系统 实用新型 ZL201820182939.8 2018年2月 2018年9月 有效 江淮重工

42 叉车门架装配吊具 实用新型 ZL201820358102.4 2018年3月 2018年9月 有效 江淮重工

43 内燃叉车上空滤进气系统 实用新型 ZL201820358104.3 2018年3月 2018年9月 有效 江淮重工

44 内燃叉车C型梁式承载底盘 实用新型 ZL201820358103.9 2018年3月 2018年9月 有效 江淮重工

45 叉车主要部件合装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0387193.4 2018年3月 2018年9月 有效 江淮重工

46 叉车新式属具管轮支架机构 实用新型 ZL201820385039.3 2018年3月 2018年10月 有效 江淮重工

47 叉车整体侧移器总成合装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0385386.6 2018年3月 2018年10月 有效 江淮重工

48 具有辅助锁止功能水箱盖板的叉车 实用新型 ZL201820946867.X 2018年6月 2019年1月 有效 江淮重工

49 一种内燃叉车使用的主动除气水箱 实用新型 ZL201820946854.2 2018年6月 2019年1月 有效 江淮重工

50 具有易检修工作门架的叉车 实用新型 ZL201820946869.9 2018年6月 2019年1月 有效 江淮重工

51 用于定位手动挡档位的叉车仪表架 实用新型 ZL201820946851.9 2018年6月 2019年4月 有效 江淮重工

52 一种双驱蓄电池叉车侧拉车架 实用新型 ZL201821290367.1 2018年8月 2019年5月 有效 江淮重工

53 一种分体式霍尔传感器在电叉双驱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821384510.3 2018年8月 2019年4月 有效 江淮重工

54 防锈蚀燃油箱 实用新型 ZL201920046873.4 2019年1月 2019年9月 有效 江淮重工

55 叉车用随车工具箱 实用新型 ZL201920046868.3 2019年1月 2019年10月 有效 江淮重工

56 叉车用顶棚 实用新型 ZL201920046867.9 2019年1月 2019年10月 有效 江淮重工

57 一种散热器的芯体单元 实用新型 ZL202021051101.9 2020年6月 2021年2月 有效 江淮重工

58 一种前移式叉车 实用新型 ZL202022940031.9 2020年12月 2021年9月 有效 江淮重工

59 -种AGV叉车工作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022769135.8 2020年11月 2021年12月 有效 江淮重工

60 一种叉车稳定性的检验平合 实用新型 ZL202120649205.8 2021年3月 2021年11月 有效 江淮重工

61 一种牵引AGV自动牵引销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121095501.4 2021年5月 2021年11月 有效 江淮重工

62 一种高压锂电池叉车保护低压电源模块控制系统 实用新型 ZL202121494076.6 2021年6月 2021年12月 有效 江淮重工

63 叉车车架 实用新型 ZL202220194273.4 2022年1月 2022年7月 有效 江淮重工

64 一种整体贯穿式窄通道电叉护顶架 实用新型 ZL202221578326.9 2022年6月 2022年10月 有效 江淮重工

65 一种叉车用手制动拉锁装配辅助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321090599.3 2023年5月 2023年10月 有效 江淮重工

66 一种叉车蓄电池自动取放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320016760.6 2023年1月 2023年6月 有效 江淮重工

67 一种叉车车架存放转运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320207041.2 2023年2月 2023年6月 有效 江淮重工

6869 一种叉车车架焊接用变位翻转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320207062.4 2023年2月 2023年6月 有效 江淮重工

69 一种叉车门架生产用吊运工装 实用新型 ZL202320847147.9 2023年4月 2023年8月 有效 江淮重工

70 一种电动叉车行车制动转向结构 实用新型 ZL202320579594.0 2023年3月 2023年8月 有效 江淮重工

71 叉车用防盗机罩锁紧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321094584.4 2023年5月 2023年10月 有效 江淮重工

72 船厂专用型叉车 实用新型 ZL202321094560.9 2023年5月 2023年12月 有效 江淮重工

73 一种便捷式可旋转叉车座罩 实用新型 ZL202320956070.9 2023年4月 2023年8月 有效 江淮重工

74 一种电动叉车电机齿轮用装配辅助工具 实用新型 ZL202321721968.4 2023年6月 2024年1月 有效 江淮重工

75 一种满铜卷旋转取样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322953673.6 2023年10月 2024年7月 有效 江淮重工

76 多用途搬运型叉车 实用新型 ZL202323096414.2 2023年11月 2024年7月 有效 江淮重工

77 电动叉车制动系统 实用新型 ZL202323295130.6 2023年12月 2024年6月 有效 江淮重工

78 叉车防侧倾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420122584.9 2024年1月 2024年9月 有效 江淮重工

79 叉车起升油缸同步装配调节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420122575.X 2024年1月 2024年10月 有效 江淮重工

80 叉车护顶架冲击试验架 实用新型 ZL202420234204.0 2024年1月 2024年9月 有效 江淮重工

81 大吨位锂电池叉车车架 实用新型 ZL202420290661.1 2024年2月 2024年8月 有效 江淮重工

82 潜伏牵引车牵引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420317300.1 2024年2月 2024年10月 有效 江淮重工

83 磁导航举升AGV可靠性试验合架 实用新型 ZL202420317313.9 2024年2月 2024年9月 有效 江淮重工

84 一种便捷式AGV小车电池推拉固定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421340213.4 2024年6月 2025年1月 有效 江淮重工

85 一种防止车轮打滑的AGV底盘结构及AGV小车 实用新型 ZL202421386626.6 2024年6月 2025年4月 有效 江淮重工

86 内燃叉车平衡重(小吨位) 外观设计 ZL201730451041.7 2017年9月 2018年3月 有效 江淮重工

87 托盘堆垛车 外观设计 ZL201730538078.3 2017年11月 2018年3月 有效 江淮重工

88 叉车(内燃) 外观设计 ZL201830207649.X 2018年5月 2018年11月 有效 江淮重工

89 叉车倾斜缸支座 外观设计 ZL201830315420.8 2018年6月 2018年11月 有效 江淮重工

90 AGV叉车(堆垛式) 外观设计 ZL202030081878.9 2020年3月 2020年7月 有效 江淮重工

91 内燃叉车(大吨位) 外观设计 ZL202030500351.5 2020年8月 2021年2月 有效 江淮重工

92 背负式AGV车 外观 ZL2022300 2022年 2022年 有效 江淮重工

序号 专利权名称 类型 专利申请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权利人

设计 93474.0 2月 6月

93 运输车(双驼AGV) 外观设计 ZL202230093874.1 2022年2月 2022年8月 有效 江淮重工

94 叉车的平衡重 外观设计 ZL202430702364.9 2024年11月 2025年7月 有效 江淮重工

(2)软件著作权

序号 专抹著作权名称 登记号 开发完成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权利人

l 磁导航AGV控制系统软件1.0 2020SR0791513 2022年5月 2022年11月 原始取得 江淮重工

2 智能AGV调度管理系统 2022SR1129746 2022年7月 2022年11月 原始取得 江淮重工

3 江淮重工磁导航AGV调度软件 2022SR1479778 2022年1月 2022年8月 原始取得 江淮重工

4 智能AGV平板叫料系统 2022SR1459885 - 2020年7月 - 江淮重工

(五)利用专家工作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价值,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号:勤信审字【2025】第3448号)。

四、价值类型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确定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选择市场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是遵照价值类型与评估目的相一致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在本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人评估委托时所明确的评估结论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5年8月31日。该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人确定的。

选择该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

(一)根据2025年7月18日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题办公会告知(督办)函》(2025-第8期(总62)),合力股份拟收购江淮重工股权。选择2025年8月31日作为本次评估基准日,符合相关经济行为的需要,有利于评估目的的实现。

(二)该评估基准日为被评估单位会计月末报表日,也是审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便于资产评估机构充分利用被评估单位现有的财务资料,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完成。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一)经济行为依据

安徽叉车集团《专题办公会告知(督办)函》(2025-第8期(总62))。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2020年11月29日修订);

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

8.《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2号令,2005年8月25日);

1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2016年6月24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07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1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修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修订);

19.《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第36号);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正);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国家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3号,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正);

25.《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26.《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会计制度;

2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J35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中评协[2023]14号);

1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1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5.《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7.《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8.《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19.《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号)。

(四)资产权属依据

1.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章程;

2.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3.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

4.专利许可证、软件著作权证书;

5.其他与被评估单位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合同、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五)取价依据

1.被评估单位历史年度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及前2年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明细账;

2.企业提供的未来年度经营收益、预测等经营有关资料;

3.被评估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4.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和规定;

5.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评估基准日适用的外汇汇率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6.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和规定;

7.基准日近期国债收益率、同类上市公司有关指标;

8.同花顺iFind资讯系统;

9.2025年版《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10.中国统计出版社《最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11.《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第12号令);

12.评估基准日近期的《网上车市》、《汽车之家》、《太平洋汽车网》、《电子产品价格商情》等价格资讯;

13.本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和参数资料;

14.原城乡环境建设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房屋新旧程度参考依据》和《房屋不同成新率的评分标准及修正系数》;

15.《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8);

16.《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17.合肥市2025年8月《工程造价》;

18.政府机构公布的近期土地成交结果;

19.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调查了解到的其他资料。

(六)其他参考资料

1.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号:勤信审字【2025】第3448号);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的市场调查资料;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察及询证的相关资料;

4.被评估单位相关部门及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5.有关部门颁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以及资产评估机构收集的有关宏观经济、行业分析和市场资料以及其他有关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方法》等有关资产评估准则规定,资产评估的基本评估方法可以选择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

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由于被评估单位属非上市公司,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与被评估单位相差较大,且评估基准日近期国内同一行业的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较少,所以相关可靠的可比交易案例的经营和财务数据很难取得,无法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故本次评估不适用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本次评估以评估对象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企业可以提供完整的历史经营财务资料,企业管理层对企业未来经营进行了分析和预测,且从企业的财务资料分析,企业未来收益及经营风险可以量化,具备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基本条件。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本项目对委托评估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及负债的资料收集完整,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结合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项目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

八、资产基础法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一)关于流动资产的评估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为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对银行存款查阅银行对账单、调节表并对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函证结果进行核实。对于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为评估值。

2.交易性金融资产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被评估单位结构性存款对账单以及相关合同进行了核实并对结构性存款本金函证结果进行核实,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3.应收款项融资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查阅了被评估单位的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核实了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等资料,确认账面价值真实合理,以经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4.应收款项

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相关合同、协议和原始凭证进行了核实。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对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都能收回的,按全部应收款额计算评估值;对于很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在难以确定收不回账款的数额时,估算风险损失,以应收款合计减去评估风险损失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坏账准备按评估有关规定评估为零。

5.预付账款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查阅并收集了相关材料采购合同或供货协议,了解了评估基准日至评估现场作业日期间已接受的服务和收到的货

物情况。按能收回相应的资产或获得相应的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6.存货

(1)原材料

原材料账面价值由购买价和合理费用构成,原材料周转相对较快,随用随购买,账面价值与基准日市场价值基本相符,以实际数量乘以账面单价确定评估值。

(2)产成品(库存商品)

对于产成品,首先根据盘点结果以及账面记录,确定产成品在评估基准日的实存数量,其次通过了解相关产品的销售市场情况,确定产成品的销售情况和畅滞程度,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调查情况和企业提供的资料分析,对于产成品以其售价为基础确定评估值。按扣除销售费用、销售税金、所得税费用以及一定比例的净利润后计算确定评估值。

评估价值=实际数量×不含税销售单价×(1-营业税金及附加率-销售费用率-所得税费用率-净利润率xr)

其中:销售费用率=销售费用/营业收入

营业税金及附加率=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收入

净利润率=净利润/营业收入

所得税费用率=所得税/营业收入

r为一定的扣除率,畅销产品为0,一般销售产品为50%,勉强可销售的产品为100%,对跌价准备评估为零。

(3)在产品

企业在产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辅料费等费用,在了解在产品内容的基础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成本的核算和归集进行了核实,对委托生产和会计部门在产品的成本资料进行分析,该企业成本分

摊、归集基本正确,在产品以其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4)发出商品

对于发出商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调查情况和企业提供的资料分析,对于发出商品以其售价为基础确定评估值。

评估价值=实际数量x不含税销售单价x(1-营业税金及附加费率-销售费用率-所得税费用率-净利润率×r)

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率=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收入

所得税费用率=所得税/营业收入

由于发出商品实际已售出,视为畅销商品,因此测算发出商品时销售费用率取0,r取值为0。

(二)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首先对长期投资形成的原因、账面价值和实际状况进行了核实,并查阅被投资单位章程和有关会计记录等,以确定长期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此基础上对被投资单位进行评估。根据长期投资的具体情况,采取如下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对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有控股权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延伸整体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最终确定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论。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持股比例

(三)关于固定资产的评估

1.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重置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

重置成本法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

并按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和对建筑物现场勘察的情况综合确定成新率,进而估算委估建筑物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市场法是将评估对象与在评估基准日近期有过交易的可比对象进行比较,对这些可比对象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评估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所谓收益法,是指预计评估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择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评估时点后进行累加,以此估算评估对象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对于委评生产性及配套房屋,当地市场上交易案例较少,不宜直接用市场法求取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委评房屋建筑物的收益价格难以单独获取,使用收益法难以准确的计算出委评对象的市场价值;同一区域内同类房屋建造成本及相关费用可取得,可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因此,根据评估目的和委评的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特点,以持续使用为假设前提,对其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1)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评估对象的思路,以评估基准日重建或者重置成本确定房屋建筑物重置全价,扣除相关贬值,以此确定房屋建筑物价值的评估方法。实体性贬值按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和对房屋建筑物现场勘察的情况综合确定的成新率估算。

房屋建筑物正常在用,重置成本法计算公式如下:

房屋建筑物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①重置全价的确定

A.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根据待估建筑物的实际情况结合收集的资料

综合确定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评估: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包括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和水电安装工程造价的总价。对建筑和装饰工程造价采用预决算调整法。先把本次委托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按结构类型分类,选择每种结构类型中的一项或两项有代表性的建筑物,依据其峻工图纸、峻工决算资料和工程验收报告等资料,核实其工程数量,无峻工资料的依据房屋建筑物的实际状况重新测算其主要工程数量,然后套用评估基准日现行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并依据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现行定额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调价指数,计算出其评估基准日定额直接费,然后再套用现行费用定额计算出重置建筑工程造价。

对于建筑物结算资料不齐全、资料难以收集的建筑物,采用类比法结合预(决)调整算法进行测算,即:按该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层高、层数、跨度、材质、内外装修与典型案例进行比较,然后进行价格调整,得出该建筑物的重置单价,重置单价乘以工程量得重置全价。或了解当地建设工程单位造价,然后根据被评估建筑物进行调整,得出该建筑物的重置单价,重置单价乘以工程量得重置全价。

B.前期及其他费用

前期费用包括工程项目前期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费等;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等费用。

委评建筑物的前期及其他费用,按照国家和建筑物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据委评建筑物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规模确定系数。

C.资金成本

对于项目建设期在三个月以上的项目计算其资金成本,按评估基准日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投入方式按照均匀投入考虑。

D.可抵扣增值税

可抵扣增值税=建安成本/1.09x9%+(前期及其他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1.06x6%

②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本次评估对房屋建筑物主要采用使用年限法和观察法综合判定成新率。

A.使用年限法

使用年限法是依据建筑物的使用状况和维修情况,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以尚可使用年限与其总使用年限的比率确定成新率。其计算公式为:

B.观察法

观察法是对评估房屋建筑物的实体各主要部位进行技术鉴定,并综合分析资产的设计、建造、使用、磨损、维护、改造情况和物理寿命等因素,将评估对象与其全新状态相比较,考察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对资产的功能、使用效率带来的影响,判断被评估房屋建筑物的成新率。

C.综合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使用年限法成新率x40%+观察法成新率x60%

2.关于机器设备的评估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持续使用假设,结合委估机器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此次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即以评估基准日现行市场价为依据,确定重置价格,并通过实地勘察,确定成新率,计算评估价值。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重置价值-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或评估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部分购置年代较久的设备存在一定功能性贬值,已在重置价值中考虑;委估机器设备均在正常使用,无长期闲置设备,故本次评估机器设备未考虑经济性贬值。

(1)重置价值的确定

①机器设备重置价值的确定

重置价值=购置价(含税)+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可抵扣增值税设备购置价取值,一方面依据2025年版《机电产品报价手册》以及生产厂商的报价资料等,一方面通过市场调查,直接或以电话方式与设备供应商联系,索取评估基准日的价格。

设备运杂费用取值主要参考中国统计出版社《最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综合考虑设备的价值、重量、体积以及距离等的因素决定费率大小。对运杂费用已包含在设备购置价中的设备,该费用不再另取。

设备安装调试费用取值主要参考中国统计出版社《最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及其他同类行业的概算资料,结合安装难易复杂程度决定费率大小。

可抵扣增值税=设备购置价(含税)/1.13*13%+运杂费/1.09*9%+安装调试费/1.09*9%

②车辆重置价值的确定

车辆的重置价值由车辆现行市场价格、车辆购置附加税和其他杂费组成。即:

重置价值=车辆现行市场价格(不含税)+车辆购置附加税+其他杂费

③电子设备重置价值的确定

本次评估的电子设备,价值量小、不需安装即可使用,其重置价值通过市场询价直接确定。

重置价值=购置价 (不含税)

(2)成新率的确定

①机器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机器设备成新率采用综合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NoxK1xK2xK3xK4xK5xK6xK7

No为年限法成新率

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Ki—K7为对设备在原始制造质量、设备负荷利用、设备时间利用、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故障情况、环境状况等方面的修正系数。

②车辆成新率的确定

根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于本次委估车辆的成新率按以下方法确定,其中使用年限成新率采用双倍递减法,即:

使用年限成新率=(1-2/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x100%

行驶里程成新率=(规定行驶里程-已行驶里程)/规定行驶里程x100%

取两者之中低者,作为理论成新率,再综合考虑现场勘察情况,确定最终综合成新率。

③电子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电子设备成新率采用年限法成新率并根据现场勘察情况进行调整确定最终成新率。

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

限)×100%

(四)关于在建工程的评估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现场核实了相关明细账、入账凭证及初步设计、预算、阶段验收报告等资料,查看了在建工程的实物,与项目工程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在建工程项目进度基本上是按计划进行的,实物质量达到了设计要求,实际支付情况与账面相符,基本反映了评估基准日的购建成本。

由于委估的在建工程工期较长,本次评估在核实后的账面价值基础上按照合理工期均匀投入条件下相应期限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报价利率LPR,考虑一定的资金成本确认评估值。

(五)关于无形资产的评估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如下:

1.土地使用权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成本逼近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根据各种方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及评估目的等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为此,经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现场查勘,以及评估对象的特点、评估目的及宗地所处区域的影响因素等资料进行收集、分析和整理,并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本次评估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

①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评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就评估对象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

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评估对象在估价期日价格的方法。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合肥市基准地价成果资料,其宗地地价的计算公式为:

P=PIbx(1±∑Ki)xKtxKnxKr+Kd

其中:P--待估宗地价格

PIb----某用途、某级别(均质区域)的基准地价

ZKi---宗地地价修正系数

Kn---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Kt-------期日修正系数

Kr----容积率修正系数

Kd----土地开发程度修正值

②市场法的基本思路是在估算待估宗地地价时,根据替代原则,将待估宗地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评估基准日近期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地产进行比较,并依据后者已知的成交价格,参照待估宗地的交易时间、交易情况、交易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区域以及个别因素等,修正评出比准地价,最终以交易的类似地产比准地价估算待估宗地在评估基准日的地价。其基本公式为:

P=PB×A×BxCxD

式中:

P—待估宗地价格;

PB—比较实例价格;

A一待估宗地交易情况指数除以比较实例宗地交易情况地价指数;

B—待估宗地评估基准日地价指数除以比较实例宗地交易日期地

价指数;

C—待估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除以比较实例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D—待估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除以比较实例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

2.软件类无形资产

本次评估对外购软件的购置合同、原始凭证及摊销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核实软件摊销合理。对于外购的应用软件,查询相同软件的现行市场价格来确定估值;对于未升级的软件以升级后软件的价格,扣除升级费后确定估值。对于不再使用的软件类无形资产,由于购置年代较早,没有使用价值,按零确认评估值。

3.专利权及软件著作权的评估

对技术类无形资产的评估,最常用的方法为收益现值法。因为技术的开发本身就是对未来的投资,其价值最终是用未来的回报来体现的。收益现值法的关键是要界定委托评估技术类所产生的未来收益,这通常是采用分成收益法来进行的。分成收益法应用中,借鉴国际贸易中的分成基数与分成率的匹配关系,有两种具体的计算方法,即净收益分成法和销售收入分成法。本次评估经综合分析决定对被评估单位的技术类无形资产采用销售收入分成法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中的分成法,即首先预测技术类无形资产生产的技术产品在技术类无形资产剩余年限内各年的销售收入;然后再乘以适当的销售收入分成率;再用适当的折现率对每年的分成收入进行折现,得出的现值之和即为委托评估技术类无形资产的评估值,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R×K+r)

其中:P- -无形资产评估值

K- -无形资产销售收入分成率

Ri- -技术产品第i期的销售收入

n- 收益期限

r- 折现率

(六)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评估

长期待摊费用主要为ERP技术服务,经核实,原始发生额真实、准确,摊销期限合理、合规,摊销及时、准确。对于在未来受益期内仍可享有相应权益或资产,与其账面值较为相符,以其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七)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评估

递延所得税资产主要是由于企业按会计制度要求计提的和按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损失准备及其他资产减值准备不同而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额。本次评估是在审计后的账面价值基础上,对企业计提的依据,形成原因、计算的合理性和正确性进行了调查核实。按其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八)关于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评估

其他非流动资产为企业预付设备款。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查阅并收集了相关材料采购合同或供货协议,并取得相关凭证,本次评估按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九)关于负债的评估

被评估单位申报的负债主要为流动负债,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及其他流动负债;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各项目明细表,对各项负债进行核实后,确定各笔债务是否是公司基准日实际承担的,债权人是否

存在来确定评估值。

九、收益法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江淮重工及其全资子公司安徽江淮银联重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主要决策、人员、发展战略等为集团统一部署。江淮重工采用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体系,保证内部从研发到生产、销售的高效衔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认为江淮重工母子公司管理较为紧密,安徽江淮银联重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不单独生产加工产品,主要业务为向海外销售江淮重工的产品,母子公司应视作一个整体。从收益的角度,无法合理地对各公司分别进行收益预测和估算。为此将江淮重工及其子公司按合并口径来估算其全部股权价值。

采用收益法评估,要求评估的企业价值内涵与应用的收益类型以及折现率的口径一致。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资本结构、发展趋势等情况,本次收益法评估选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中的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即将未来收益年限内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并加总,计算得到经营性资产价值,然后再加上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价值,并减去带息债务价值,最终得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带息债务价值

企业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价值

(一)关于经营性资产价值

经营性资产价值包括详细预测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现值和详细预测期之后永续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现值。

(二)关于收益口径-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本次采用的收益类型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指的是归属于包括股东和带息债权人在内的所有投资者的现金流量,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税后净利润+折旧与摊销+利息费用(扣除税务影响后)-资本性支出-净营运资金变动

(三)关于折现率

本次采用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作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的折现率(R)。企业的资金来源有若干种,如股东投资、债券、银行贷款、租赁和留存收益等。债权人和股东将资金投入某一特定企业,都期望其投资的机会成本得到补偿。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是指以某种筹资方式所筹措的资本占资本总额的比重为权重,对各种筹资方式获得的个别资本成本进行加权平均所得到的资本成本。WACC的计算公式为:

WACC

其中:E:为评估对象目标股权价值;

D:为评估对象目标债权价值;

Re:为股权期望报酬率;

Rd:为债权期望报酬率;

T:为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其中股东权益资本成本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确定:

R。=R,+β(Rm-R,)+α

其中:Rf- -无风险利率;

β- -股权系统性风险调整系数;

Rm-Rf- -市场风险溢价;

α- 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四)关于收益期

本次评估采用永续年期作为收益期。其中,第一阶段为2025年9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共计5年1期,在此阶段根据江淮重工的经营情况,收益状况处于变化中;第二阶段为2031年1月1日至永续经营,在此阶段江淮重工均按保持2030年预测的稳定收益水平考虑。

(五)收益法的评估计算公式

本次采用的收益法的计算公式为:

A AP B+OE十R 1+R)

式中:P- 为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

Ai- -详细预测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A- -详细预测期之后永续期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R- 折现率;

n- 详细预测期;

B- 企业评估基准日带息债务的现值;

OE- -企业评估基准日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与负债总

和的现值。

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评估工作,本次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介绍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由本公司业务负责人与委托人代表商谈明确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以外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

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委托人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二)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本公司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承接该评估业务,并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三)编制评估计划

本公司承接该评估业务后,立即组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编制了资产评估计划。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及技术方案等。

(四)现场调查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我们对评估对象进行了适当的现场调查。包括:

1.要求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内资产的相关资料;

2.要求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名、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4.对无法或者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负债等有关内容进行逐项调查的,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查等方式进行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资料,并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这些资料包括:

1.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

2.查询记录、询价结果、检查记录、行业资讯、分析资料等形式;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基础上,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

(六)与审计机构核对数据

审计机构与本公司在各自工作基础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审计机构进行数据核对工作。

(七)评定估算

1.资产基础法评估的主要工作,按资产类别进行价格查询和市场询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测算方法,估算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并进行汇总分析,初步确定资产基础法的测算结果。

2.收益法评估的主要工作,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与企业管理层的访谈,考察企业现场、收集企业历史年度财务资料,结合对同类行业及公司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在充分了解市场状况,深入研究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的基础上,建立计算模型,进行评估测算,并反复进行修正,初步确定收益法的测算结果。

3.对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的初步测算结果进行比较、分析、补充、修改、完善,在综合分析价值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合理选用其中一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确定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的最终评估结论。

(八)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初稿。本公司对评估报告初稿和工作底稿进行内部审核后,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完成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后,由本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向委托人提交。

十一、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3.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状态的一种假定。首先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在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其评估结论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

4.企业持续经营假设:被评估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按其现状持续经营下去,并在可预见的经营期内,其经营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

(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2.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汇率、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3.被评估单位未来的经营管理班子尽职,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

4.假设被评估单位各项业务相关资质在有效期到期后能顺利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行业资质持续有效。

5.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国家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不会出现影响公司发展和收益实现的重大违规事项。

6.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7.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8.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9.假设未来被评估单位保持现有的信用政策不变,不会遇到重大的款项回收问题。

10.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

11.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持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12.评估范围以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范围为准,未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

13.假设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评估限制条件

1.本评估结论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以公开市场为假设前提而估算的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2.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评估基准日已在报告前文明确,我们对价值的估算是根据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所在地货币购买力做出的。

本报告评估结论在以上假设和限制条件下得出,当上述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结论无效。

十二、评估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及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江淮重工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一)资产基础法测算结果

1.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江淮重工评估基准日资产总额账面价值为68,665.28万元,评估价值为87,350.22万元,增值额为18,684.93万元,增值率为27.21%;总负债总额账面价值为45,182.71万元,评估价值为45,182.71万元,无评估增减值;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3,482.57万元,评估价值为42,167.51万元,增值额18,684.94万元,

增值率79.57%。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A B C=B-A D=C/Ax100%

流动资产合计 1 62,002.14 63,243.70 1,241.55 2.00

非流动资产合计 2 6,663.14 24,106.52 17,443.38 261.79

长期股权投资 3 582.30 4,251.24 3,668.94 630.07

固定资产 4 4,690.84 6,930.24 2,239.40 47.74

在建工程 5 69.25 71.82 2.57 3.72

无形资产 6 716.12 12,248.59 11,532.47 1,610.41

其中:土地使用权 7 688.20 8,832.76 8,144.56 1,183.47

长期待摊费用 8 30.19 30.19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9 465.95 465.95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10 108.49 108.49 - -

资产总计 11 68,665.28 87,350.22 18,684.93 27.21

流动负债合计 12 45,182.71 45,182.71 - --

负债总计 13 45,182.71 45,182.71 - -

所有者权益 14 23,482.57 42,167.51 18,684.94 79.57

2.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论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江淮重工资产总额为87,350.22万元,负债总额为45,182.71万元,净资产为42,167.51万元,增值为18,684.94万元,增值率79.57%,造成评估增减值的主要原因如下:

(1)流动资产评估增值1,241.55万元,增值的主要原因为存货评估考虑了一定的销售利润。

(2)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3,668.94万元,增值的主要原因为被投资单位经营积累所致。

(3)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1,629.54万元,增值主要原因为:①被评估单位采用的房屋建筑物会计折旧年限短于评估采用的经济耐

用年限;②房屋建筑物购建时间较早,购建成本较低,至评估基准日人工、材料价格比购建时有所上涨,从而造成评估增值。

(4)机器设备评估增值609.86万元,主要原因为机器设备部分委估设备评估采用的经济寿命年限比财务折旧年限长,导致设备评估增值。

(5)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8,144.56万元,主要原因为宗地取得较早,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土地价格大幅度上涨。

(6)其他无形资产评估增值3,387.91万元,主要原因为未入账的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评估增值所致。

(二)收益法评估结果

经采用收益法评估,江淮重工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3,700.00万元,与江淮重工母公司单体账面所有者权益23,482.57万元相比评估结果增值30,217.43万元,增值率128.68%;与江淮重工合并报表口径所有者权益27,167.16万元相比评估结果增值26,532.84万元,增值率97.67%。

(三)评估结果分析及最终评估结论

从以上结果可以看出,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测算结果相对账面所有者权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增值,其中收益法的测算结果比资产基础法的测算结果高11,532.49万元。分析两种评估方法的基础与价值组成,可知: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分析

资产基础法是以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客观存在的资产和负债为基础逐一进行评估取值后得出的测算结果,是从静态的角度估算企业价值,仅以企业的资产评估值减去负债评估值作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企业作为整体性资产具有综合获利能力,而资产基础法

没有考虑企业的未来发展因素,也没有考虑到其他未记入财务报表的因素,江淮重工属于设备制造业企业,该公司有着多年的技术积累及销售渠道,有着较完备的研发队伍,资产基础法评估测算时,对企业生产经营起关键作用的销售渠道、人力资源、研发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品牌认可等因素的价值则无法体现,不能体现出江淮重工未来的收益能力。相对于收益法而言,资产基础法的角度和途径是间接的,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容易忽略各项资产汇集后的综合获利能力和综合价值效应,不能全面、合理的反映出企业的真实价值。

2.收益法评估结果分析

收益法侧重企业未来的收益,是以被评估单位现有资产产生的未来收益经过折现后的现值和作为被评估单位的整体价值,故收益法对被评估单位未来预期发展因素产生的影响考虑比较充分。在运用收益法评估中,不仅考虑了已列示在企业财务报表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同时也考虑了财务报表未列示的行业优势、客户资源、技术资质及经营管理能力等企业价值的重要源泉。具体分析如下:

(1)行业前景

叉车作为物流搬运领域的关键设备,其市场需求与全球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及供应链变革紧密相关。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和制造业的快速发展,叉车行业迎来了新的增长机遇。特别是在电商、仓储物流、制造业等领域,叉车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市场需求持续攀升,呈现出“电动化、智能化、国际化”的鲜明特征。

全球叉车市场销量稳步提高,国产叉车市占率逐步提升。

全球及中国市场平衡重叉车销量表

销量 2024年 2014年 10年CAGR

全球市场 923483辆 655637辆 3.48%

中国市场 354660辆 230585辆 4.40%

中国占比 38.40% 35.17% 0.88%

2024年我国工业车辆电动化率70.52%,其中电动平衡重叉车电动化率33.02%;同期全球分别为76.31%和43.39%。中国是目前电动化转型最快的国家之一,“绿色、高端、智能”,随着全球物流需求的持续增长以及技术的不断进步,又车行业在“十五五”继续朝着智能化、绿色化和自动化的方向迈进。

(2)江淮重工的竞争优势

①经销体系相对稳定,经销商与江淮重工之间形成长期互信的合作基础,对渠道网络维护的稳定性和市场政策的连贯性等方面能够更好的与厂家直接形成默契联动。

②JAC品牌的国际知名度:依托江淮汽车的品牌,对叉车市场的推广有较好的品牌连贯效应,市场认可度尤其是海外市场认可度比较高。

③产品质量相对稳定,行业深耕二十余年,在某些细分市场,如出租行业,市场认可度高,江淮叉车全系标配的复合传感液压系统,广受行业好评。

④相对完整的全系列产品线:内燃、电动、仓储及专业车型等以及可定制化程度高,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③授信支持:为助力经销商实现优质化和规模化发展,通过房产抵押的方式有效管控风险,赋予经销商一定的资源占用额度,以扶持其市场推广活动。

@内部协调沟通: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相互协作,能够高效迅速地解决问题。

(3)江淮重工经营效益持续向好

近年来江淮重工通过市场开拓和成本的有效控制,经营效益持续向好,合并口径的净利润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年度 2022年度 2023年度 2024年度 2025年1-8月

净利润 2,553.02 6,805.22 9,084.97 5,931.12

2024年6月28日,安徽省国资委将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淮重工51%股权无偿转让给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淮重工一直独立运营,具有完备独立的销售渠道、生产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经营模式,其良好的经营效益来自于自身经营团队对市场开拓、经营成本有效控制、技术创新等。

(4)收益法方法本身的分析

收益法是立足于判断资产获利能力的角度,将被评估单位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评价评估对象的价值,体现收益预测的思路。收益法的测算结果体现了无法在资产基础法体现的企业所拥有的人力资源、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管理团队和能力的价值,相比较而言,收益法的测算结果更为合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收益法的测算结果更为合理,更能客观反映江淮重工的市场价值,因此本报告采用收益法的测算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四)评估结论

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江淮重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3,700.00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人民币伍亿叁仟柒佰万元整。

本资产评估报告没有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五)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报告书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算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即自

2025年8月31日至2026年8月30日期间使用有效。当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评估结论可以作为本评估目的的参考依据,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特别事项说明

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评估报告时,应关注以下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依据本报告自行决策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对被评估单位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庇事项,在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未作特殊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由江淮重工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行为文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评估所需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产权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工作,对所发现的资产产权存在的问题给予尽可能的充分披露,本次评估未发现存在产权争议事项,但评估报告是对评估对象发表专业估值意见,不具有产权证明的法律属性,因此,本报告不能作为产权证明文件。

(四)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使用的资产负债账面值、财务指标等相关信息,系利用了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勤信审字【2025】第3448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是资产评估的基础,如果该财务数据发生变化,本次评估结论可能需要调整。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本次评估无直接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六)资产权属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的情况

本次评估江淮重工申报的房屋建筑物资产中有部分房产未办理产权证,具体如下:

建筑物名称 结构 建成年月 建筑面积(m) 账面价值

原值(元) 净值(元)

成品库 钢结构 2007年8月 5,733.00 6,627,569.39 3,178,348.83

公租房(宿舍) 砖混结构 2014年12月 4,621.98 11,069,870.69 7,620,073.68

本次评估对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主要依据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结合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查确定,但最终面积还应以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江淮重工承诺这些建筑物的所有权属于归江淮重工所有,权属明确无争议,如果评估范围内建筑物的房屋权属出现法律纠纷,江淮重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次评估未考虑房屋建筑物的办证费用。由于上述房屋建筑物的建设未取得政府相关规划,本次评估按账面价值列示。

(七)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说明,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1.对隐蔽工程的清查核实,受客观条件所限,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无法进行实物勘察,仅通过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2.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部分设备正在运行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外观观察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情况等判断设备状况。

(八)评估资料不完整的说明

本次评估未发现重要评估资料存在不完整的情形。

(九)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无。

(十)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的说明

无。

(十一)担保、抵押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说明

无。

(十二)租赁事项说明

无。

(十三)本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十四)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评估基准日后,若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造成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十五)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情形

无。

(十六)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江淮重工位于上海路东大连路北的合包河国用(2014)第008号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为111,081.56m2,其中约26779.8 m2的土地截至评估基准日处于闲置状态。该闲置土地未用于企业经营,故在收益法评估中将其视为溢余资产。其价值根据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中的单位

地价乘以闲置面积计算得出,并在收益法评估值中予以加回。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的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响。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不得用于本评估目的之外的其他经济行为。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报告需经资产评估机构及至少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名、盖章,并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有权核准或备案管理单位完成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后,方可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正式使用。

(六)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经得本资产评估机构的书面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五、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报告书形成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

(本团无正文为公字美音页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1.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题办公会告知(督办)函》(2025-第8期(总62));

2.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复印件(不含附注);

3.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

5.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6.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7.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公告(2017-0078号)(复印件);

9.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名录(复印件);

10.承办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11.资产评估明细表(另装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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