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目录.. 1
引言.. 2
正文. 4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4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5
.5
(二)增持计划) 5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5
(四)本次增持后的持股情况. .6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6
四、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6
五、结论性意见 7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2025)良证字第038号
致: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合力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安徽合力委托,指派汤俊鑫、孙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安徽合力控股股东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叉车集团)增持安徽合力股份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作出.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事实及所涉文件资料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安徽合力、叉车集团已向本所承诺,承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次增持所必需的一切资料、文件和信息,该等资料、文件和信息是真实的,有关资料、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安徽合力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叉车集团本次增持事项的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并向公众披露。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叉车集团增持安徽合力股份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文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基本信息
根据叉车集团提供的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000148943240Q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tts://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叉车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000148943240Q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5号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4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杨安国
成立日期 1992年8月12日
营业期限 1992年8月12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叉车、工程、矿山、提升机系列产品及其配件、铸铁件制造、销售;叉车样机、叉车零部件及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技术、设备、仪器仪表进口;金属材料、电子电器、化工原材料(不含危险品)销售;科技咨询,信息服务;房屋租赁。
(二)增持人不存在禁止收购的情形
根据叉车集团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zxgk.court.gov.cn/)、证券期货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p:/eris.csrc.gov.cn/sixinchaxun))、中国检察网网站(http//ww.12309gov.cn/)、信用中国(https//ww.creditchina.gov.cnl)、中国证监会网站(htp://ww.csrc.gov.cn/pub/newsitel)、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l)、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l)。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叉车集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
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安徽合力于2025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临2025-023)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叉车集团持有安徽合力股份312,914,7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13%(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
(二)本次增持股份计划
根据安徽合力于2025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临2025-023),叉车集团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内在价值的认可,拟自 2025年4月10日起未来6个月内,计划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含本次已增持股份数)。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含本次已增持股份)。叉车集团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叉车集团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间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根据安徽合力提供的材料,叉车集团于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10
月9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6,27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0%,累计增持金额100,002,012.50元。
叉车集团增持安徽合力股份数量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的下限,未超过本次增持计划的上限;叉车集团在本次增持期间未减持其持有的安徽合力股份。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完成后,叉车集团持有安徽合力股份319,187,4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8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安徽合力发布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安徽合力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2025年4月11日,安徽合力发布《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临2025-023),披露了增持主体、增持方式、后续增持计划及本次增持前叉车集团在安徽合力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等针对相关事项的说明。
(二)2025年4月22日,安徽合力发布《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取得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临2025-025),披露了增持公司股份及获得贷款的情况。
(三)2025年10月9日,叉车集团向安徽合力出具的《关于增持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函》,截至2025年10月9日,本次增持已全部完成。根据《收购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安徽合力尚需对叉车集团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等事项进行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安徽合力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发生前,叉车集团合计持有安徽合力35.13%的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且叉车集团持有公司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的事实已持续超过一年.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叉车集团在最近12个月内累计增持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叉车集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所实施的增持行为符合增持计划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合力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负责人:主良其授权代表:汤俊鑫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