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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策医疗:浙联评报字[2026]第125号-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拟现金收购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涉及的其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评估项目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5 00:00 查看全文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拟现金收购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涉及的其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浙联评报字[2026]第125号

浙江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目录

声明 1

摘要 3

一、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5

二、评估目的 8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8

四、价值类型 .9

五、评估基准日 10

六、评估依据 10

七、评估方法 12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5

九、评估假设 16

十、评估结论 18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9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21

十三、评估报告日 22

附件 24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清单以及权属证明等资料,已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五、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

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拟现金收购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涉及的其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浙联评报字[2026]第125号摘要

浙江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拟现金收购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为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评估范围是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及相关负债。

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12月31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纳入评估范围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为53.45万元,评估值为31.14万元,评估减值22.31万元,减值率41.74%。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2月30日使用有效。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拟现金收购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涉及的其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浙联评报字[2026]第125号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拟现金收购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通策医疗”),被评估单位为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宁波广济”。委托人拟现金收购被评估单位股权。

(一)委托人概况

公司名称: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平海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

注册资本:44,728.9117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证券代码:600763.SH

统一信用代码:91330000102930559P

经营范围:医疗器械、日用品、消毒用品的销售,投资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培训服务(不含办班培训)。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公司名称: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街道新星路435号,壹都文化广场59号(1-1)(1-2)(1-3)(1-4)(1-5)

法定代表人:赵敏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C65U9356

1、公司简介

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12月9日,设立时注册资本1,000.00万元,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 100.00

截至评估基准日,公司实收资本为102.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占认缴总额比例(%)

1 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 100.00 102.00 10.20

合计 1,000.00 100.00 102.00 10.20

2、经营范围

浙江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日用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鞋帽零售;服装服饰零售;针纺织品销售;玩具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户外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箱包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纸制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服装辅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项目:光学玻璃制造;眼镜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3、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45.12万元,负债91.67万元,净资产为53.45万元。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45.52万元,净利润为-7.20万元。公司近两年及基准日资产、财务状况如下表:

公司近两年及基准日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

总资产 173.51 163.23 145.12

负债 180.52 202.58 91.67

净资产 -7.01 -39.35 53.45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营业收入 11.74 33.53 45.52

利润总额 -9.01 -32.34 -7.20

净利润 -9.01 -32.34 -7.20

审计机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被评估单位经营业绩情况介绍

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核心业务是眼镜验光、配镜等,公司主要经营场所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新星路435号壹都文化广场,与宁波耳鼻喉医院在同一幢楼内,公司主要产品包括近视眼镜、隐形眼镜等。公司虽成立布局时间较早,但实际运营时间较晚,整体处于初创期阶段,尚处于亏损状态。

(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人拟现金收购被评估单位股权。

(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人。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根据通策医疗2026年2月28日《总经理办公会纪要》,通策医疗拟现金收购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为此需了解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反映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是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评估范围是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在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

根据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报表,账面资产总额为145.12万元,负债91.67万元,净资产为53.45万元。具体包括流动资产7.68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拟现金收购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涉及的其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万元,非流动资产137.44万元;流动负债91.67万元。

上述资产与负债数据摘自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25年12月31日的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后的基础上进行的。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一)委估主要资产情况

本次评估范围中的主要资产为货币资金、应收类款项、存货、固定资产。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的门诊医疗款;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应收保证金和公积金;存货主要为镜架、隐形眼镜等原材料;固定资产主要为全自动磨边机、裂隙灯显微镜等医用电子设备。

(二)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申报资产范围内,无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

(三)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未申报表外资产。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除此之外,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四、价值类型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是2025年12月31日。

委托人为此次资产评估工作拟定了时间表。为了加快整体工作的进程,经与各方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12月31日。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一)经济行为依据

1、通策医疗2026年2月28日《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7、《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9、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四)资产权属依据

1、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2、其他参考资料。

(五)取价依据

1、电子设备网上询价资料;

2、其他参考资料。

(六)其它参考资料

1、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26)0300047号审计报告;

2、《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3、《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版);

4、《投资估价》(〔美]Damodanran著,〔加]林谦译,清华大学出版社);

5、《价值评估:公司价值的衡量与管理(第3版)》([美]Copeland,T.等著,郝绍伦,谢关平译,电子工业出版社);

6、《企业会计准则一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7、其他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企业价值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资产基础法三种方法。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了企业的价值,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考核提供了依据,因此本次评估可以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被评估单位虽布局成立时间早,但开始运营时间较晚,实际运营浙江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12页

年限不长,整体处于初创期阶段。公司因运营时间短且业务规模及市场拓展尚在发展阶段,企业管理层对未来年度盈利情况无法可靠估计,因此本次评估未选择收益法进行评估。

因国内产权交易市场交易信息的获取途径有限,且同类企业在收入结构和主营业务构成方面差异较大,结合本次评估被评估单位的特殊性,选取同类型市场参照物的难度极大,故本次评估未采用市场法。

综上,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二)资产基础法介绍

资产基础法,是以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企业或独立获利实体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具体是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值求得企业价值的方法。

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1、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为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1)银行存款

对银行存款人民币账户审阅复核了审计的函证,以证明银行存款的真实存在,同时检查有无未入账的银行款项,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的真实性,以及评估基准日后的进账情况。银行存款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2)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主要为在线商城账户余额。评估人员核实了账簿记录、查阅了客户交易月报及相关资料,核实交易事项的真实性、业务内容和金额等,核实结果账、表、单金额相符,所以本次评估按清查核实后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2)应收类款项

对应收类账款的评估,评估人员在对应收类账款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在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应收类账款采用组合计提的方法估计评估风险损失。

应收账款

对于医院及医保基金组合部分款项,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风险为0。

其他应收款

对发生时间1年以内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为5%;发生时间1-2年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10%;发生时间 2-3年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50%;发生时间3年以上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100%。

按以上标准,确定评估风险损失,以应收类账款余额合计减去评估风险损失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坏账准备评估为0。

(3)存货

存货全部为原材料,主要是采购的各类镜片、镜架等原材料。被评估单位加工组装后销售。对于耗用量大、周转速度较快的原材料,账面值接近基准日市价,以核实后的账面确定评估值。

2、非流动资产

(1)固定资产

设备类资产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委估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1)重置全价的确定

评估范围内的电子设备价值量较小,不需要安装(或安装由销售商负责)以及运输费用较低,参照现行市场购置的价格确定。由于被浙江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14页

评估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文件规定,不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电子设备重置成本不应扣除增值税。故本次评估电子设备的购置价采用含税价。

2)成新率的确定

按照设备的经济使用寿命、现场勘察情况预计设备尚可使用年限,并进而计算其成新率。其公式如下: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3)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3、负债

检验核实各项负债在评估目的实现后的实际债务人、负债额,以评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所有者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整个评估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1、委托人召集本项目各中介协调会,有关各方就本次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制订出本次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2、配合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填报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等工作。评估项目组人员对委估资产进行了详细了解,布置资产评估工作,协助企业进行委估资产申报工作,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二)现场评估阶段

1、听取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委估资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拟现金收购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涉及的其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产的历史及现状,了解企业的财务制度、经营状况、固定资产技术状态等情况。

2、对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鉴别,并与企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3、根据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对固定资产进行了抽查盘点。

4、查阅收集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5、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6、根据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对电子设备,通过市场调研和线上查询,收集价格资料。

7、对企业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查验。

8、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及负债,在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初步评估测算。

(三)评估汇总阶段

对各类资产评估及负债审核的初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四)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初步审核后与委托人就评估结果交换意见,在独立分析相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制度和程序进行修正调整,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五)整理归集阶段

对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的档案进行整理归集。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做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企业持续经营假设

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将企业整体资产作为评估对象而作出的评估假定。即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所处的外部环境下,按照经营目标,持续经营下去。企业经营者负责并有能力担当责任;企业合法经营,并能够获取适当利润,以维持持续经营能力。对于企业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而言,能够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

(二)特殊假设

1、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金融以及产业等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化。

2、本次评估假设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被评估单位经营场所位于关联方宁波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由被评估单位无偿使用;因被评估单位业务量及资产规模较小,被评估单位股东及实控人因此无偿提供办公场所,现阶段该场地使用属于内部资源调配,尚未签订正式租赁协议。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后续可继续使用。浙江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17页

4、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基于企业管理层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及经营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实施了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如下结论。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资产账面价值145.12万元,评估值122.81万元,评估减值22.31万元,减值率15.38%。

负债账面价值91.67万元,评估值91.67万元,无评估增减值。

净资产账面价值53.45万元,评估值31.14万元,评估减值22.31万元,减值率41.74%。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流动资产 7.68 7.68 - -

非流动资产 137.44 115.13 -22.31 -16.23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固定资产 137.44 115.13 -22.31 -16.23

无形资产 - - -

其中:土地使用权 - - -

其他无形资产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资产总计 145.12 122.81 -22.31 -15.38

流动负债 91.67 91.67 - -

浙江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非流动负债 - - -

负债总计 91.67 91.67 -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53.45 31.14 -22.31 -41.74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净资产账面价值53.45万元,评估值31.14万元,评估减值22.31万元,减值率41.74%。减值原因主要为电子设备评估减值引起。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租赁情况

被评估单位业务量及资产规模较小。通策集团因此无偿提供办公场所,现阶段该场地使用属于内部资源调配,故未签订正式租赁协议。提请委托人及报告使用者人注意。

(二)产权瑕疵事项

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报告未发现被评估单位存在产权瑕疵事项。

(三)未决诉讼及仲裁事项

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报告未发现被评估单位存在未决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抵押担保事项

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报告未发现被评估单位存在抵押担保事项。

(五)重大期后事项

本报告未发现重大期后事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2、截至评估基准日,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认缴金额

1,000.00万元,实缴金额102.00万元,实缴金额未全部到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3、被评估单位经营场所位于关联方宁波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由被评估单位无偿使用;因被评估单位业务量及资产规模较小,被评估单位股东及实控人因此无偿提供办公场所,现阶段该场地使用属于内部资源调配,尚未签订正式租赁协议。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后续可继续使用,提请委托人及报告使用人注意。

4、被评估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抵扣政策,故本次评估值为含税金额,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5、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6、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7、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被评估单位提供,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8、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部分设备正在运行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情况等判断设备状况。

9、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浙江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20页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拟现金收购宁波广济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涉及的其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被评估单位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未经委托人许可,本评估机构不会随意向他人公开。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五)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六)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并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八)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自2025年12月31日起,至2026年12月30日内使用有效。

十三、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此页无正文)

浙江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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