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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防: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证券事务部。

第二章选任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当届董事会一致,可以连续聘任。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2–(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制度规定

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3–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辞职的有关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

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4–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履职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

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

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5–(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

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

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6–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

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

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

–7–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培训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

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6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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