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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运盛: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18 查看全文

关于《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2)泰律意字(运盛医疗)第02号

2022年5月17日

中国*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号棕榈泉国际中心16楼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www.tahota.com关于《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天府)律师事务所

关于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泰和泰(天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运盛(成都)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199号银泰

中心 in99T3 写字楼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

1关于《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所提供的文件和有关资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文件等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该等文件及有关资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以及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20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2关于《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7日14点30分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

北段 1199 号银泰中心 in99T3 写字楼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

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年5月17日9:15至15:00。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17日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

段 1199 号银泰中心 in99T3 写字楼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包括: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名,代表

股份数【843915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7475】%,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5】人,代表股份【10985572】股,占公

3关于《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司股份总数的【3.221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3、公司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亦出席了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共计11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分别进行了监票、计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以及与

4关于《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现场投票的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并由公司董事会宣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共计十一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分别进行了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并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0、《关于2022年度融资总额预计的议案》

11、《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已经审议并通过,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关于《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中国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号棕榈泉国际中心16层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本页系《泰和泰(天府)律师事务所关于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泰和泰(天府)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章):(付强)

经办律师(签章):(金衍)

经办律师(签章):(罗晶翔)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关于《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声明

1.本所律师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形式审核,并听取了委托人对背景及事实情况的介绍。

2.泰和泰(天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内涵前提均为推定本所律师自委托

人处获得的文件、资料及其所作之陈述真实、准确、完整,该等资料、文件、陈述等不应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或者刻意隐瞒之情形。

3.本法律意见书仅是本所律师基于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结合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之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从法律的角度对所委托之事项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发表律师个人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项目所涉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若涉及有关会计、审

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泰和泰(天府)将援引其他中介机构出具文件的部分内容,泰和泰(天府)对该等内容之援引,并不意味着对该等专业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方使用于约定之目的,未经泰和泰(天府)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且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泰和泰(天府)亦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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