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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运盛: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2年10月制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0-29 查看全文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各项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资金的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产生的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四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

1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的真实和公允的交易为基础。公司与关联方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根据《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三章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及责任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是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防止资金占用及资金占用

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为直接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为业务责任人,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独立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2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查、核算、统计并检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情况,不断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合法合规性,并对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建议。

第十四条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当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相关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关联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由监事会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贷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

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

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四章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因日常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严格执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九条财务部办理与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和财务、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责任追究及处分

第二十条公司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

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相关责任人协助或纵容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公司监事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4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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