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52号
关于对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王熙,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勇富,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侯彩文,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金震宇,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刘正军,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吴风云,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76号)、《关于对翁松林、申西杰、张慧辉、童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7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会计处理等事项不符合规定。一是软件集成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丽水运盛人口健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丽
1水运盛)于2021年11月向供应商上海朔奇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向
客户上海臻希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艾尔特光电有限公司销售的软件
集成贸易业务,资金流转形成闭环,不具有商业实质;二是对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 PPP 项目会计处理不规范;三是公司对旌德县中
医院项目运作不规范,实际运营情况与协议约定不一致,收取咨询服务费及提供借款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且对借款及利息收入不存在减值的判断依据不充分。
2023年4月29日、2023年5月11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
及追溯调整公告、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个别时任高级管理人员为了完成业绩考核,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控股子公司丽水运盛相关虚构交易的违规行为,相关交易于2021年形成的收入为779.71万元。此外,公司还存在对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 PPP 项目会计处理不规范,2021 年度因丽水区域内网络安全检测服务相关服务收入应确认而未确认在2021年度,对旌德县中医院项目运作不规范等情况。上述问题导致公司相关报表项目存在差错。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2020年年报中,调减总资产75.57万元,调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归母净资产)56.02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37.34万元,调减扣非净利润37.35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0.23%、0.25%、4.03%、36.89%;2021年年报中,调减总资产64.11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671.39万元,调减营业收入765.99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615.38万元,调增扣非净利润8.39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0.20%、2.84%、17.33%、82.79%
2和3.40%;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调减总资产151.81万元,调减归
母净资产762.85万元,调减营业收入60.36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
79.79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0.50%、3.31%、3.66%、13.76%。
综上,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部分贸易业务在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进行会计处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
第2.1.5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熙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张勇富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对2020年年报披露不准确负责。时任董事侯彩文、金震宇及时任独立董事刘正军、吴风云作为时任董事会成员,对2021年年报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负有一定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熙,时任财务总监张勇富,时任董事侯彩文、金震宇,时任独立董事刘正军、吴风云予以监管警示。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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