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2年9月26
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第五条明确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议案本身
内容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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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9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宁波富邦精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该通知记载了会议召开的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审议事项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26日下午14:30在宁波市鄞州区
66号兴宁路富邦广场B座1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一
致。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9月2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26日的9:15至15:00。网络投票
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中告知的时间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事项均与公司公告中告知
的有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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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2年9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部分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545610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_40.7941%;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
东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41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544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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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投
票结束后,由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_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东
5456108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0.7941%。
2.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及本次会议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49,824,1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91.3181%;反对4,73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票)的8.68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4100股,占出席会
议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4%;反对
47369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1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54,523,4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99.9310%;反对3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
的0.06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4703400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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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69%;反
对376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79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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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经办律师: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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