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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邦:宁波富邦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26 查看全文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3年5月25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富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第五条明确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议案本身内容发表法律意见。

1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宁波富邦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该通知记载了会议召开的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审议事项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下午14:30在宁波市鄞州区

宁东路188号富邦中心D座22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5月2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的9:15至15:00。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中告知的时间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事项均与公司公告中告知的有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3年5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部分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49,820,2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2496%;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1,6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3526%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投

票结束后,由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东50,291,88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7.6021%。

3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公司2022年度计提公允价值收益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9)审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临时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10)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度-2025年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5.01董事候选人宋凌杰

15.02董事候选人陈炜

15.03董事候选人宋令波

15.04董事候选人魏会兵

15.05董事候选人岳培青

15.06董事候选人徐炜

(16)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6.01独立董事候选人杨光

16.02独立董事候选人华秀萍

16.03独立董事候选人宋振纶

(17)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7.01监事候选人屠敏

4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7.02监事候选人许海良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及本次会议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审议《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49,821,8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99.0654%;反对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

的0.9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0%。

2、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49,821,8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99.0654%;反对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

的0.9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0%。

3、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49,821,8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99.0654%;反对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

的0.9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0%。

4、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49,821,8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99.0654%;反对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

的0.9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0%。

5、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49,821,8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99.0654%;反对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

的0.9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1,800股,占出席

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5%;反对

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1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公司2022年度计提公允价值收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49,821,8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99.0654%;反对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

的0.9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1,800股,占出席

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5%;反对

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1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49,821,8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99.0654%;反对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

的0.9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1,800股,占出席

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5%;反对

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1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6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49,821,8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99.0654%;反对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

的0.9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1,800股,占出席

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5%;反对

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1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临时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49,821,8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99.0654%;反对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

的0.9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1,800股,占出席

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5%;反对

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1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度-2025年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49,821,8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99.0654%;反对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

的0.9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1,800股,占出席

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5%;反对

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1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1、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关于修订<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49,821,8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99.0654%;反对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

的0.9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0%。

12、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关于修订<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49,821,8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99.0654%;反对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

的0.9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0%。

13、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关于修订<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49,821,8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99.0654%;反对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

的0.9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0%。

14、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关于修订<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49,821,8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99.0654%;反对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

的0.9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0%。

15、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5.01董事候选人宋凌杰;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宋凌杰先生为公司董事。得票数49,820,284股,得

8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0622(%)

15.02董事候选人陈炜;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陈炜先生为公司董事。得票数49,970,284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3605(%)

15.03董事候选人宋令波;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宋令波先生为公司董事。得票数49,970,284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3605(%)

15.04董事候选人魏会兵;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魏会兵先生为公司董事。得票数49,820,284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0622(%)

15.05董事候选人岳培青;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岳培青先生为公司董事。得票数49,970,284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3605(%)

15.06董事候选人徐炜。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徐炜先生为公司董事。得票数49,820,284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0622(%)

16、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6.01独立董事候选人杨光;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杨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得票数49,820,284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0622(%)

16.02独立董事候选人华秀萍;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华秀萍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得票数49,970,284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3605(%)

16.03独立董事候选人宋振纶;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宋振纶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得票数49,970,284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3605(%)

17、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

9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制;

17.01监事候选人屠敏;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屠敏女士为公司监事。得票数49,970,284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3605(%)

17.02监事候选人许海良;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许海良先生为公司监事。得票数49,970,284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360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0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P费震宇

经办律师:廖英

廖文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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