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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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就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及此前,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核查和验证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
行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23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分别刊登了《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5日10点0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
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董事会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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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897106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9243%;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79人,代表股份数97595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02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网络投票系
统服务机构验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5人,代表股
份数994701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5269%。
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向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361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25%;反对8799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64%;弃权3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1%。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361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25%;反对8799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64%;弃权3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1%。
3、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361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25%;反对8799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64%;弃权3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1%。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361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25%;反对8799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64%;弃权3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1%。
5、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361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25%;反对8793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98%;弃权3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070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270%;反对
8793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6.3664%;弃权3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6%。
6、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361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25%;反对8793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98%;弃权3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7%。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361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25%;反对8793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98%;弃权3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070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270%;反对
8793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6.3664%;弃权3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6%。
8、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2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861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398%;反对9293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25%;弃权3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570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591%;反对
9293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8.4343%;弃权3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6%。
9、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关联股东己依法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570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591%;反对9293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343%;弃权3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570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591%;反对
9293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8.4343%;弃权3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6%。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861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398%;反对9293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25%;弃权3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7%。
11、《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01选举董耀军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1717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05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2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7.9346%。
11.02选举梅先锋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349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30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15058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2.2792%。
11.03选举彭振宏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445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27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5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2.6763%。
11.04选举王凤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9710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88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19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9.6360%。
1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1选举陈丽红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1594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81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02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7.4259%。
12.02选举李昆鹏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234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份总数的90.7147%。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942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1.8011%。
12.03选举王翔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17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55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883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1.5555%。
1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3.01选举肖世斌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0094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73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802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1.2221%。
13.02选举余斌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1281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67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90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6.133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湖北大展律师事务所(本页为《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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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饨
2023年5月15日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号 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楼 (43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