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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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为“《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本所”)接受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为“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2025年8月2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0日上午11: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董耀军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为“《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08人,代表股份合计96,685,3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843%。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人,所代表股份共计75,291,1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0789%。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7人,代表股份21,394,1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05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07人,代表股份股21,394,1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055%。其中现场中小股东0名;通过网络投票307人,代表股份21,394,178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包括《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共计两项,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记名投票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两项,经合并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占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反对(股) 占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弃权(股) 占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表决结果
1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90,595,955 93.7018 6,072,000 6.2801 17,400 0.0181 通过
2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0,619,555 93.7262 6,046,300 6.2535 19,500 0.0203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事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盖章)
经办律师:
罗长德
王芳
经办律师:
李悦
2025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