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6年修订)
为加强对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
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安排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对所持有公司股票进行买卖的,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
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三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违反该
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由公司向监管部门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票而受到处罚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修改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最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六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