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二章内部审计监督的任务
第三条审查并证实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
第四条评价与证实遵循政策、法律、规定、计划、程序的情况。
第五条评价与证实经济资源使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评价与证实所制定的经营(或项目)任务及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内部审计人
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
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其正常履职。
第四章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1(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
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
2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
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须执行审计决定。
(四)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
(六)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六章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修改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最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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