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广誉远”)申请银
行续贷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及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山西广誉远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均良好,具有清偿能力,担保风险可控,为其担保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3、我们同意公司为山西广誉远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赵选民武滨李先荣
二○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