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
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于2026年6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14点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29号梧桐大厦召开,公司董事长李晓军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自2026年6月29日至2026年6月29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81人,代表股份86,415,6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86,510,541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17.7623%。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74,305,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3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67人,代表股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 579/10,13/17Floor,BroadcastingTower,
广播大厦5/9/10/13/17层 14AJiang menwaiAve
邮编:100022 Chaoyang Dlstric, eijing100o2, China
份12,109,65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91%。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5.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公司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7.公司2025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8.公司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9.公司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续聘2026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议案10以特
别决议审议通过,议案3、议案7、议案9、议案11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2名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0,897,35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142%;反对5,155,67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61%;弃权362,6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7%。
2.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0,918,95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392%;反对5,132,07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88%;弃权364,6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0%。
3.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80,847,95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571%;反对5,318,27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42%;弃权249,4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614,488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965%;反对5,318,271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562%;弃权249,400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73%。
4.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0,735,95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274%;反对5,152,77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27%;
弃权526,9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99%。
5.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1,013,75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489%;反对5,040,37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27%;弃权361,5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4%。
6.公司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882,95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48%;反对4,162,86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72%;弃权369,8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0%。
7.公司2025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594,28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35%;反对5,438,13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30%;弃权383,2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360,821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142%;反对5,438,138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401%;弃权383,200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57%。
8.公司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11,25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975%;反对3,576,46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86%;弃权227,9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9%。
9.公司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380,48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589%;反对6,450,43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44%;弃权584,7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147,021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2.2504%;反对6,450,438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498%;弃权584,700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98%。
10.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120,05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719%;反对4,921,27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48%;弃权374,3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3%。
11.关于续聘 2026 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837,58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451%;反对5,166,03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81%;弃权412,0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604,121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114%;反对5,166,038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065%;弃权412,000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21%。
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见证律师 (签字):
颜克兵:
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