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任职独立性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5年度在任的独立董事赵选民、李先荣、王继军以及现任独
立董事赵杰、汪渊智、杜丽贞的任职经历及其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特此报告。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