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关于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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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12月3日14点30分在上海市天目中路380号北方大厦24楼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赵威、蒋嘉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就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事宜,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即2025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2025年12月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本次会议按照
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为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并且,2025年12月3日9:15-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2)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日14点30分在上海市天目中
路380号北方大厦24楼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916177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15%。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25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1097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6%。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0.《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11.01《选举叶彦菁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