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6年8月制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发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信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
布的《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各类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媒体公布。
第二章外部信息报送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1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公
告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
第六条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
定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需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当由经办人员提出对外报送信息的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
公司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时,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向接收信息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出具《保密提示函》(详见附件1),督促信息接收方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同时,公司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应当要求信息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2),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情况,并承诺不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当将《保密承诺函》
原件留本单位备查,复印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接受信息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九条公司因商务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谈判、银行贷款、融资等重大事项)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履行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流程,并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证其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要求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第三章外部信息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
料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公司将按照内部制度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自
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3附件1:
保密提示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监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此次向贵单位/阁下报送的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现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
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
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
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
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4附件2:
保密承诺函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出具的《保密提示函》及提供的下列材料:
1、;
2、;
3、;
4、;
…………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部门职务证券账户号码与本单位的关系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承诺遵守《保密提示函》中的全部保密义务。
签收单位/个人(签字、公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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