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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信: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股东会职权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277、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9、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10、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11、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2、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3、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2/2714、审议重大交易及关联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7)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3/27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或者评估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除外),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1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会议类型及会议的召集

(一)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二)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三)临时股东会

1、公司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1)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持

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过半数的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4/27(6)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审计委

员会或者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2)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5/27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天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6/27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5)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四)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五)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六)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

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7/27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股东参会资格

(一)召集人在股东会的通知中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二)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三)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四)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8/27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五)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2、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3、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

5、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为确认出席股东或者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现场出席的股东应给予配合。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七)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9/27(八)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条股东会提案

(一)股东会提案的提出

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均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但必须遵守本规则及有权部门的规定。

(二)股东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权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10/27外。

(四)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五)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六)提案的要求

1、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

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者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者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5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3、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

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4、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

11/27告股份派送或者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

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5、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6、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选举董事时,董事候选人名单由现届董事会根据规

范、透明的原则,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2)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分别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

12/27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3)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且董事候选人分别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关于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办法遵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5)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

13/27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第五条股东会的通知

(一)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二)通知的内容应包括: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6、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六条股东出席及入场

(一)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14/27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二)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并由会议工作人员与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其身份、资格的合法性进行查验。

(三)参会人员应出具本规则第三条要求的文件,并进行登记。

第七条非股东的出席

(一)非股东的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董事会批准者,可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并发表法律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

(四)其他人员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第八条会议主持人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15/27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九条宣布开会

除非有重大突发情形出现,股东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

第十条出席状况报告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十一条议事

16/27(一)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三)审议股东会召集通知及公告上所列的议题,并按召集通知及公告上所列议题的顺序讨论和表决。

(四)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浙江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股东发言

(一)发言股东需向会议秘书处登记。发言顺序根据登记结果,按持股数多的优先。

(二)股东发言经会议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容应围绕会议的主要议案。

(三)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

股东发言时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四)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

17/27者制止。

第十三条股东的质询

(一)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

(二)董事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者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

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1、质询与议题无关;

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3、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4、其他重要事由。

第十四条休会

(一)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二)会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十五条表决

(一)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

18/27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每一项议案表决时,如选择“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应分别在相应选项打“√”,如不选或者多选,不计入就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总数。

(二)股东会审议议案时,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技术支持并遵守有关的规定,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四)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五)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19/27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六)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七)关联交易的表决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

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2、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

20/27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

联关系;

3、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4、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过半数通过;

5、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者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八)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含投票代理权)持有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拟选任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

股东可以将上述累积的表决票集中到一名或者数名董事候选人上,得票过半数者为当选董事。

得票过半数者人数超过拟选任董事人数时,由得票最多者依次当选为董事。

得票过半数者人数少于拟选任董事人数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另行召开股东会补足差额。

股东按照本条规定行使表决票数超过按其所持表决票数股

份累积的表决票数的,该股东的投票无效。

21/27(九)对表决异议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十)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计票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决议

(一)议案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三)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22/27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决算报告;

5、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但按《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事项按照相关

规定办理: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3、《公司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5、股权激励计划;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对于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个董事逐个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之日就任。

(八)对于招、配股项目,应对每个项目逐个进行表决。

23/27(九)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二)

项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十七条公告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

具意见并公告:

1、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二)股东会决议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4/27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会议记录

(一)股东会应当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或

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二)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三)股东会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5/27第十九条散会

会议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二十条会场纪律

(一)参会者应遵守本规则的要求;

(二)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1、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2、扰乱会场秩序者;

3、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4、携带危险物品者;

5、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三)前款所述者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6/27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

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董〔2024〕1号附件1)同步废止。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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