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1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当在买入前三个交易日、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的二日前填写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2(四)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
3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
4让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5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
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制度第十一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
6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
7售。
第十七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8(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前款所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
公司证券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证监局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交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证券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9(一)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
股份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股董〔2023〕8号)同步废止。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10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目前持股数量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其他拟交易方式
__________
拟交易数量股/份拟交易日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拟交易价格______元/股-_____元/股拟交易原因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年月日
11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年月日收悉。
□同意您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