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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二审开庭在即 ST中捷称将积极维护股东权益

证券时报网 2022-06-30 13:11

7月1日,市场关注的三家A股上市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即将开庭。

今年5月30日晚,ST中捷(002021)公告称,因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5月29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其《传票》,并定于2022年7月1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始法庭调查。如果最终生效判决判定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与一审判决一致,将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追溯本案,相关资料显示,2020年11月23日,广州中院受理了原告广州农商银行与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ST中捷、德奥退(002260)、新潮能源(600777)等10家公司和7名自然人以及第三人国通信托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令华翔投资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5亿元及截至2020年11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7.65亿元;分别判决ST中捷、德奥退、新潮能源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被告华翔投资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797.8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对一审判决,ST中捷表示不服。公司已于2022年2月11日通过EMS邮寄纸质上诉状及副本给广州中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广州农商银行对中捷资源的全部诉讼请求或驳回对中捷资源的起诉,或将案件发回重审,并判令中捷资源无需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公司表示,根据华翔公司“纳税报表”,表明广州农商银行向华翔公司发放贷款前的2014年至2016年,华翔公司的收入为0,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为0。而广州农商银行证据第9页的《信托合同》7.1条载明,广州农商银行“已经对本信托的投资项目进行了尽职调查”。公司认为,广州农商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等规定,放任风险发生,其损失应由广州农商银行自行承担。

对此,根据《九民纪要》第31条:“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111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需要查明银行通过信托这一通道发放贷款,是否存在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等金融监管法律规章的情形,从而适用《九民纪要》第31条的规定。

公司表示,在此事件中,公司只有义务,没有任何利益,广州农商银行的目的是利用《差额补足协议》向中捷资源转嫁风险,这是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侵害,公司会积极上诉维护股东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书》显示,广州农商银行未能提供任何中捷资源及另外两家单位的公司决议文件,证明相关担保事项经过了决议程序,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差额补足协议》系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权限签订,广州农商银行未尽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依照相关规定相应的《差额补足协议》应属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等规定,上市公司不用承担担保责任。(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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