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新潮能源: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03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777证券简称:新潮能源公告编号:2024-001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涉及诉讼均系公司会议决议

效力纠纷,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

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3民终6262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3民终6297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通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5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披

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公司于2023年2月4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公司于2023年2月18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

029)。

(二)诉讼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瑞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公司于2023年2月4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一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京03民终6262号,认定“案涉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了《证券法》和《新潮公司章程》,导致新潮公司其他股东可能无法获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信息、无法公平地参与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侵犯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救济权等相关权利,属于召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了实质影响。”并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7152号民事判决;

2.撤销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元已交纳,另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诉讼二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京03民终6297号,认定“案涉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了《证券法》和《新潮公司章程》,导致新潮公司其他股东可能无法获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信息、无法公平地参与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侵犯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救济权等相关权利,属于召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了实质影响。”并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95806号民事判决;

2.撤销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元已交纳,另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告涉及的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部分股东于2021年7月8日召

集召开的所谓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已被生效判决撤销,该决议中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罢免/改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部分成员以

及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部分成员等内容)均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任职及组成的合法性不产生影响。

3.公司已于2023年2月27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一届监事会,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目前公司合法有效的董事会为第十二届董事会,其成员由Bing Zhou先生、Linhua Guan先生、王滢女士、程锐敏先生、戴梓岍女士、吴羡女士、赵庆先

生、刘军先生及职工代表董事刘斌先生共同组成,任期三年;公司合法有效的监事会为第十一届监事会,由刘思远先生、陆旭先生及职工代表监事李艳齐女士共同组成,任期三年。

4.目前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均正常履职,合法有效。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司将继续保持经营管理的稳定性,进一步提高治理水平,维护和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