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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01 00:00 查看全文

*ST新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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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

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10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三届董事

1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6日以公

告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31日下午15时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766号16号楼2层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钧昱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星期五)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证明、股东代

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13782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932%。上述人员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进行身份认证。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

2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5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5555227股,占有表

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3.0389%。

以上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7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589337671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62.1321%。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交所上市公

司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以及表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进一步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表决结果:同意35854299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1%;反对3504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6%;弃权

403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称“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78079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8527%;反对3504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9257%;弃权403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216%。

2、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3585010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94%;反对4032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3%;弃权

29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3585006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93%;反对4032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3%;弃权

29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

2.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3585048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04%;反对3990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1%;弃权

29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

42.04《对外担保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3584116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45%;反对4702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0%;弃权

51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2.05《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584659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6%;反对4229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8%;弃权

4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

2.0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582684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46%;反对6204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8%;弃权

4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

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83632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10%;反对5216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3%;弃权

48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762824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6.8651%;反对52167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8665%;弃权48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684%。

4、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津贴的议案》;

5表决结果:同意3583460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62%;反对53891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1%;弃权

48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761101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6.7704%;反对5389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9612%;弃权48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684%。

5、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85599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58%;反对3508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7%;弃权

2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84964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1%;反对4088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9%;弃权

2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77613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5967%;反对4088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2464%;弃权28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56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6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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