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777 公司简称:*ST新潮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 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股票种类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股票代码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ST新潮 600777 ST新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姓名廉涛
电话0535-4212777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766号福园15号楼2层
电子信箱 ir@xinchaonengyuan.com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
增减(%)
总资产36206223523.6635422431061.852.2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23385398519.9122345637436.334.65东的净资产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本报告期上年同期
减(%)
营业收入3972747596.554358627445.11-8.85
利润总额1211666262.741495379878.53-18.9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957945973.711171367825.98-18.22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957601636.351285599134.00-25.51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2768043471.703481369128.93-20.49金流量净额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4.19705.6603减少1.4633个百分点益率()基本每股收益(元/0.14090.1722-18.18股)稀释每股收益(元/0.14090.1722-18.18股)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截至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59294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持有有限
股东性持股比持股质押、标记或冻结的股东名称售条件的
质例(%)数量股份数量股份数量境内非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
国有法50.103407350144无公司人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
未知6.39434343434无
心(有限合伙)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
未知5.51374579124无司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
未知4.99339079133无有限公司内蒙古伯纳程私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伯纳程芯茂未知4.98338951558无会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内蒙古梵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梵海汇享长期价值未知4.56310284140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
未知2.08141188958质押141188958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宏语商务咨询有限
未知1.60109046527质押101355572公司
陈开军未知1.3692309045无
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未知1.2786245200质押86245200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司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1、2024年8月22日公司向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
有限公司(简称“汇能海投”)就股东举报事项进行询证,汇能海投及其他四方主体均否认存在隐瞒一致行动关系。
2024年8月30日,公司收到汇能海投发来的《通知函》:汇能海投与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伯
纳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伯纳程芯茂会世1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内蒙古梵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梵海汇享长期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除上述以外,公司未知上述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2、如前所述,鉴于汇能海投与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20.04%股份:
(1)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汇能海投及
其一致行动人违反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其应当及时编制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以披露;
(3)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在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按照规定履行相应权益变动报告并予以公告前及至公告
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第1-15之三,收购人所持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不得转让;
(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4.6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或者股东存在不得收购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受其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
者临时提案,并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无的说明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新控股股东名称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新实际控制人名称无
变更日期2025-05-30
https://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5-05-30/信息披露网站查询
600777_20250530_3QMT.pdf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伊
索引及日期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交割完成的公告2025年5月30日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