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天阳律师事务所友好集团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23]第16号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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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骁
T&P天阳律师事务所友好集团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23]第16号
致: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友好(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刘骁律师、邵丽娅律师出
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7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于2023年5月16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
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
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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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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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11:00时在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548号公司7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签到表》,并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
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情况
的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计7人,代表股份数为109,664,4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2063%,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3人,代表股份109,049,3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08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4人,代表股份61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75%。
2、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到表》,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以下十四项议案:
1、《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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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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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7、《关于公司贷款额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公司拟使用短期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1、《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2、《公司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公司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4、《公司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查验《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表决票(一)》《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表决票(二)》《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统计表》,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的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上述第12项议案至第14项议案采用
累积投票制进行了表决;上述第1项议案至第7项议案均由参加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第8项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9项议案至第14项议案均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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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
效文本。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金经办律师:刘骁刘骁
邵丽娅即的的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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