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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集团:友好集团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26]第14号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六年五月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写字楼2A座7层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26]第14号

致: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李大明律师、邵丽娅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3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类型和届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年度股东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11点00分在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548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年度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场参会股东签到表》,并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网络和现场投票情况的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0人,代表股份数为117,481,6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7159%,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为117,021,3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68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57人,代表股份数为460,2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78%。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到表,列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以下十一项议案: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公司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贷款额度的议案》;

7.《关于确认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公司拟使用短期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9.《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公司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宏胜》

10.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吕伟顺》

10.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闫莉》

10.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范建荣》;

11.《公司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1《独立董事候选人:宋维家》

11.2《独立董事候选人:翰桂春》

11.3《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海霞》

11.4《独立董事候选人:杨柳》。

经查验《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票(一)》《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票(二)》《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并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上述第7项议案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计入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上述第10项、第11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了表决;上述第1项议案至第11项议案均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李大明

邵丽娅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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