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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井坊: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30 查看全文

水井坊 --%

四川I君合律師事務所

Sichuan Junhe Law Firm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川君律股字[2022]JH053号

致: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刊载的《四

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贵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刊载的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贵公司于2022年9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刊载的《四

1

月四川君合律師事務所

月Sichuan Junhe LawFim

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股东

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

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

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

主要内容有: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

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

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的投票程

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2

四川君合律師事務所

Sichuan Junhe LawFim

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星期四)上午9:30在成都市锦江区水井

街19号水井坊博物馆多功能厅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

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

时间为:自2022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29日。其中,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29日9:15至9:25,9:

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年9月29日9:15至15:00.

5、受新冠疫情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

范祥福先生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并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2年9月23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

行的审慎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3

四川川君合律師事務所

Sichuan Junhe Law Finm

股份数的【63.2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19】人,代表贵公司

股份【12172716】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的【2.49】%。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

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受新冠疫情影响,贵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等人员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

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人通知的2项议

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该项

议案采取非累计投票制表决产生.具体议案和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关于邛崃全产业链基地项目(第一期)增加投资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08533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9.9963%;反对【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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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000】%;弃权【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1238671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04】%:【1}0】

股反对,占【0.09】%;【500】股弃权,占【0004/】%。)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实施邛崃全产业链基地项目(第二期)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3208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弃权【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1239691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4%【小小】

股反对,占【0-0/04】%;【 50 】股弃权,占【a0o4】%。)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

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对列人《股东大会通知》的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公布

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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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6

四川君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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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秦津均

202年9月21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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