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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井坊: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6-17 查看全文

水井坊 --%

万四川君合律師事務所

万Sichuan Junhe Law Firm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川君律股字[2023]JH018 号

致: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水井坊股份有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刊载的《四

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告》;

2、贵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26日、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官网刊载的《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及《四川水井坊股份有

1

四川君合律師事務所

Sichuan Junhe Law Firm

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贵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的《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

司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决议》、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

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

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

主要内容有: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

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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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的投票程

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2023年6月16日(星期五)上午9:30在成都群光君悦酒店

(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南段8号群光广场)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

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

时间为:自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6日。其中,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9:15至9:25,9:

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9:15至15:00。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范祥福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3年6月12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

行的审慎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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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共计21人,代表贵公司股份308,875,626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

的63.2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26人,代表贵公司股份15,241,628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的3.1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

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等人员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

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第1至9项议案均采取非累计投票制表决产生。具体议案和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23,748,15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861%;反对358,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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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0.1106%;弃权10,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15,281,934股赞成,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6416%;358,600股反对,占2,2912%;10,500股弃权,占0.0672%。)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23,748,25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861%;反对358,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106%;弃权10,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15,282,034股赞成,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6423%;358,500股反对,占2,2905%;10,500股弃权,占0.0672%。)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23,748,25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861%;反对15,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47%;弃权353,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9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15,282,034股赞成,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6423%;15,300股反对,占0,0977%;353,700股弃权,占2.26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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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Junhe Law Firm

表决情况:同意323,758,05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891%;反对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49%;弃权343,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6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15,291,834股赞成,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7049%;16,000股反对,占0,1022%;343,200股弃权,占2.1929%。)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23,748,15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861%;反对358,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106%;弃权10,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15,281,934股赞成,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6416%;358,600股反对,占2,2912%;10,500股弃权,占0.0672%。)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3,527,60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180%;反对83,8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58%;弃权505,7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56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15,061,389股赞

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2325%;83,850股反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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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0.5357%;505,795股弃权,占3.2318%。)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3,756,15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885%;反对17,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55%;弃权343,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6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15,289,934股赞

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6928%;17,900股反对,占0.1143%;343,200股弃权,占2.1929%。)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为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3,755,95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885%;反对18,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55%;弃权343,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6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15,289,734股赞

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6915%;18,000股反对,占0.1150%;343,300股弃权,占2.1935%。)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理职业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3,742,55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843%;反对364,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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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君合律師事務所

Sichuan Junhe LawFirm

数的0.1123%;弃权10,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15,276,334股赞成,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6059%;364,200股反对,占2,3270%;10,500股弃权,占0.0671%。)

表决结果:通过。

此外,本次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

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公布了

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8

四川君合律師事務所

Sichuan Junhe LawFirm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均秦

负责人:印泽

秦泽均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鲁倩如

晋倩如

何博

何潼

204之年_6月2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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