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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宝能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18 查看全文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changfeng business district taiyuan city.电话/Tel:0351-2715333\4\5\6\7\8\9

E-mail:office@huajulaw.com

www.huajulaw.com法律意见书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专项委托,指派余丹、王凤娇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1法律意见书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十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2年

5月1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2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

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22年5月17日上午9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山西省太原

市长治路272号公司会议厅召开,宣宏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上午9:15

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9:15至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宣宏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8013278股(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所持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数)。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0048860股(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所持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数)。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3人,代表股份37964418股。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3法律意见书章程》的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其中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4、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4法律意见书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98013278股,反对0股,弃权0股。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98013278股,反对0股,弃权0股。

(3)《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98013278股,反对0股,弃权0股。

(4)《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98013278股,反对0股,弃权0股。

(5)《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98013278股,反对0股,弃权0股。

(6)《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697147478股,反对865800股,弃权0股。

(7)《2022年度经营建议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698013278股,反对0股,弃权0股。

(8)《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际电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79644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

5法律意见书

(9)《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8013278股,反对0股,弃权0股。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8013278股,反对0股,弃权0股。

(11)《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8013278股,反对0股,弃权0股。

(12)《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8013278股,反对0股,弃权0股。

(13)《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776234股,反对1237044股,弃权0股。

(14)《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宣宏斌为公司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6855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119%。

*《关于选举崔立新为公司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6847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973%。

*《关于选举李明星为公司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法律意见书

同意股数:6847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973%。

*《关于选举李志炳为公司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6847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973%。

(15)《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姚小民为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678870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2575%。

*《关于选举孙水泉为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678870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2575%。

*《关于选举王宝英为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678870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2575%。

(16)《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刘建锋为公司十一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673009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4178%。

*《关于选举王星为公司十一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673009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4178%。

7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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