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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宝能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8 00:00 查看全文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changfeng business district taiyuan city.电话/Tel:0351-2715333\4\5\6\7\8\9

E-mail:office@huajulaw.com

www.huajulaw.com法律意见书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安燕晨、殷婷婷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

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全过程。

公司保证并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1法律意见书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

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公司十二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6年6月17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

2法律意见书

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26年6月17日上午9时30分,本次股东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李鑫先生出席并主持了会议。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17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7日

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7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4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50568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685%。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0048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706%。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008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79%。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外,其他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结果。

3.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

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090486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97%;反对59271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9%;弃权8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表决结果:通过。

2.《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709104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75%;反对5527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30%;弃权42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5%。

表决结果:通过。

3.《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05554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04%;反对44751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58%;弃权2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242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045%;反对4475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00%;弃权2620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09217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33%;反对5806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20%;弃权3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903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868%;反对5806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59%;弃权3300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6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708993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20%;反对60103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05%;弃权5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679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989%;反对6010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87%;弃权5330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

表决结果:通过。

6.《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08954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66%;反对60254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26%;弃权7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6416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326%;反对60254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48%;弃权7650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089940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7法律意见书

数的99.1521%;反对59850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70%;弃权7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6808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05%;反对5985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49%;弃权7770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6%。

表决结果:通过。

8.《2026年度经营建议计划》

总表决情况:同意7104350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36%;反对43220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44%;弃权29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之外的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提出新议案,同时,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之外的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8法律意见书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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