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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08 00:00 查看全文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

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的各类舆情。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

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

(四)负责做好向地方证监局、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按照公司要求向相关部门上报舆情信息;

(六)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证券职能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与党

委宣传部(企业文化部)共同负责:证券职能部门侧重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变动、对接监管机构;党委宣传部(企业文化部)侧重品牌形象、公众口碑

类舆情的收集、分析、核实,双方协同研判风险并上报相关机构。公司证券职能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及时记录舆情采集来源、分析结论、处置措施、上报情况、后续跟踪等全流程信息,归档备查。

第八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公司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论坛、股吧、贴吧、各类网络社交媒体与视频平台(如抖音、快手、B站、小红书)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舆情信息管理

的第一责任人,各涉舆情职能部门、子公司为舆情核实、处置的责任主体,对本部

门、本单位相关舆情的及时报告、有效处置承担直接责任。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职能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职能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舆情工作组成员开展舆

情管理培训,内容包括监管要求、舆情处置技巧、关联交易舆情管控重点等;公司每年至少开展1次舆情应急演练,模拟重大舆情场景,提升舆情工作组成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

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四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情后应快

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前置管理,预防为主。重大决策发布、重大活动举办、重大项目实施前应开展舆情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制定风险防控工作方案,舆情风险评估按照“谁发起、谁评估、谁报审”的原则组织开展;对公司内部人员、合作方、顾问等相关方

开展保密提示或保密教育,内部信息、文件不得擅自外发、上网,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三)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

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五)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五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要快速

反应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证券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小组组长(董事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小组组长(董事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小组报告;

(三)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职能部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七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职能部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危机恢复与评估。舆情处置完毕后,舆情工作组应组织对处置过程、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品牌形象恢复计划(如通过官网、投资者互动平台发布正面信息、开展媒体沟通会等),持续优化舆情应对流程。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公司舆情工作组成员、各部门成员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的其

他有关成员未能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职务调整等处分,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同时,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舆情报告、采集、处置等措施,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舆情信息或拒绝配合舆情处置工作。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在任何时间,本规则如与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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