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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信创投:鲁信创投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

会和公司治理(ESG)的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

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

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在创业投资行业或公司经营管理、战略管理、ESG 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2、 负责公司 ESG 与可持续发展战略、治理体系的研究、规划与目标设定,审议可持续发展报告;

3、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执行进度与目标达成情况,评估相关风险,听取内外部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4、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2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

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提议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可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3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亦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

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

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

4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制定,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细则修改时,由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如与以前规定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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