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JOINTIDE LAW FTRM
关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九月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JOINTIDE LAW FIRM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鲁银投
蔡婧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在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
号舜泰广场2号楼19层第二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文件,查阅相关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
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
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
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
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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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并于2022年9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
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
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
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
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2关于参与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于2022年9月3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
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20名,代表股份数为
32,000,2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362%。上述股东均为截至2022
年9月13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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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董事会已经公告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
提出新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表决的
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情况:28,499,918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9.0614%;反对3,500,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3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关于参与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28,499,918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9.0614%;反对3,500,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3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0%。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两项议案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按照规
定单独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投票统计。
上述两项议案属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山东
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国惠
改革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参与上述议案的表决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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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推举出的监事代表与律师共
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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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鲁银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
署页)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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