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1OINTIDE LAWFIRM
关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五月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10INTIDE LAW FIRM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鲁银投
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蔡婧律师、
刘馨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在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
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文件,查阅相关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
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
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
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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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21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
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
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下列议案:
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的议案;
10.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中介机构的议案;
11.00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杨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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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赵希玉
11.03张星贵
11.04段修国
12.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刘惠萍
12.02钟耕深
12.03韩萌
13.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3.01彭馨弘
13.02刘晓迪
上述议案已于2023年4月21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
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6名,代表股份数为
272,731,6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3656%。上述股东均为截至2023
年5月11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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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INTIDELAWFIRM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董事会已经公告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表决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270,881,51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3216%;反对1,806,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24%;弃权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270,862,51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3146%;反对1,825,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3%;弃权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270,662,51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2413%;反对2,025,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7%;弃权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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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270,862,51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3146%;反对1,825,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3%;弃权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270,662,51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2413%;反对1,825,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3%;弃权2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270,662,51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2413%;反对2,025,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7%;弃权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270,662,51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2413%;反对2,025,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7%;弃权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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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28,559,518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3.8573%;反对1,825,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97%;弃权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0%。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270,662,51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2413%;反对2,025,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7%;弃权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中介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270,862,51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3146%;反对1,825,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3%;弃权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1.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杨耀东
本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进行投票,得票数270,642,519,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2339%,表决通过。
11.02赵希玉
本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进行投票,得票数270,642,519,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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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INTIDE LAW FIRM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2339%,表决通过。
11.03张星贵
本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进行投票,得票数270,642,519,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2339%,表决通过。
11.04段修国
本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进行投票,得票数270,647,719,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2359%,表决通过。
1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进行投票,得票数270,642,519,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2339%,表决通过。
12.01刘惠萍
本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进行投票,得票数270,642,519,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2339%,表决通过。
12.02钟耕深
本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进行投票,得票数270,752,519,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2743%,表决通过。
12.03韩萌
本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进行投票,得票数270,647,719,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2359%,表决通过。
1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3.01彭馨弘
本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进行投票,得票数270,752,519,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2743%,表决通过。
13.02刘晓迪
本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进行投票,得票数270,757,719,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2762%,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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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中第6、7、8、10、11、12项议案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按照规定单独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投票统计。
上述议案中第8项议案属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回避
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山东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国惠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国惠改革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推举出的监事代表与律师共
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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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JOINTIDE LAW FiRM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鲁银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01耿国玉
经办律师:蔡婧
刘馨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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