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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银投资:鲁银投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0 查看全文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7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1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按照公司相关性原则,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联络员。联络员是公司高管或者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公司中长期经营目标和中长期发展战略,全面评估战略风险和重大投资风险;

(二)组织审议重大投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监督贯彻董事会决议情况;

(五)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转型、改革、资产重组、并购等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第四章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

2第九条战略委员会联络员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组织委员会可以研究、审核的建议或者方案,以及董事会决策程序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联络员提交的有关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成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联络员及参与研究和审核的公司内

外部专家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3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

案及其表决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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