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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银投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二)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三)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也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四)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公司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并充分考虑股

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六)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形式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八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九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

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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