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2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成果与经营者业绩贡献,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其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职工董事)。独立董事每年固定在公司领取相应津贴。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组织审定,并经股东会审核通过后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遵循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并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确定原则。
1、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和工作职责相匹配,同时兼
顾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薪酬水平;2、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匹配;
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在强化正向激励的同时,明确薪酬
追索扣回机制,防范履职风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重大调整,需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议和审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必要时可提交股东会审核批准。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资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和发放等事宜。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考核
第八条公司董事及高管薪酬按年薪制发放,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具体职务、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50%中长期激励收入可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确定。基本薪酬是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领取,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相关考核制度领取。
第九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水平依据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所处行业地位及公司经营业绩目标等综合因素,同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来制定。如无特殊情况,下一年度薪酬标准将以本年实际发放薪酬标准为依据,按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30%发放,具体金额将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业绩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第十条公司拟定的下一年度经营预算指标和年度经营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董事及高管绩效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本人年度的绩效评价为参考依据,绩效评价依据公司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开展,年度绩效薪酬的10%至30%部分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薪酬的确定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具体人员按照考核标准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考核;
2、根据考核结果及公司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报酬数额
和奖励方式,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3、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薪酬方案,公司股东会负责审
议董事的具体薪酬方案。
第十五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薪酬发放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业绩不实(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
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行为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纪违法、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或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薪酬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收回已发放薪酬外并追究必要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随着
市场、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的稳健发展需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提出调整建议,分别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因专门事项而临时性设立的专项奖励,可作为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在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并报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