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2026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就职责范围内一定事项的决策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被授权人(以下统称“授权对象”)。
本办法所称“行权”,是指授权对象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
控等基本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在授权执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不得将授权等同于放权。
第二章授权范围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坚持授权与责任相匹配原则,结合有关
职责定位,选择合适的授权对象进行授权。授权对象应当具有行使授
1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和支撑资源。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根据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有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所涉事项,应当谨慎授权。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等不可授权,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五)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
散方案;对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报酬和奖惩等事项;
2(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董事会的报告;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决定公司的法治建设、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
重大事项;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于投资、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本运作、捐
赠、赞助、工程建设等涉及大额资金的决策事项,董事会可以在一定额度内进行授权。
第九条除上述长期授权外,公司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三章授权管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的决策事项,不得以个
人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应当召开专题会集体研究讨论;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总经理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因
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如确有需要,应当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3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
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三条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
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或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出现其他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提前终止。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五条董事长、总经理等授权对象确因工作需要,拟进行转
授权的应履行相关规定程序。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转授权相应进行变更或终止。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得再次进行转授。
第十六条董事长、总经理在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时需要本
人回避表决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四章授权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
4负有监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
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部门、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和建议。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董事长、总经理等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
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至少每半年度向董事会报告授权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致使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二十条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及时发
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5(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二十一条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或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执行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授权对象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制定、修订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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