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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股份: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27 查看全文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确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合理可行的发展规划,健全投

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及方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六条公司战略投资部(改革工作办公室)为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的秘书部门,国际业务部为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服务支持部门。秘书部门和服务支持部门为委员会日常运作提供支持,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等事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及其规划并提出预案和建议;

(二)审议有关重大的项目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关联方交易等事项的提案并

1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评审及工作程序

第九条秘书部门和服务支持部门负责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对由公司提出的重大投资、资产经营项目编制初步可行性报告;

(二)对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公司下属的分、子公司上报的重大投资、资产

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进行初审,并报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

(三)对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分、子公司上报的协议、合同、可行性研

究报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组织评审,并向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根据秘书部门和服务支持部门的提案召集相应

评审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2第十三条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秘书部门和服务支持部门成员、纪委书记可列席战略与投资管理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会议决议等会议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行对外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的制定、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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