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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股份: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0 00:00 查看全文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下称“本律师”)接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颁

行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九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九届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本律师还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的陈述和说明。本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律师提供的上述文件及做出的有关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且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均已向本律师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并向公众披露。本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依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九届三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审议事项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于2025年4月30日再次公告告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9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5号院 2 号楼鼎兴大厦 A 座会议室如期召开,距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首次公告日期不少于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与会股东及其他参会人员的资格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共6人,均持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持有或代表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10069493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975%。(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871名,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254510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019%。前述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五)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房永斌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与会股东及其他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1、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6、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2025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7、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9、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物流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第7项和第9项议案涉及公司与中国物

流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中国物资储运集团有限公司及薛斌先生声明并回避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第8项议案涉及公司与公司现任董监

高职务的自然人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薛斌先生和彭曦德先生声明并回避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第3项、第5项、第7项和第9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议案一致,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议案及其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股东推举的两名代表和一名公司监事进行计票、监票,本律师参与了现场投票的计票、监票,并对表决结果进行了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与会股东和参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信息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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