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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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上及指定媒体上刊载了《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0日14点30分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1号中轻大厦2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潘建华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2025年11月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581,363,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1%。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8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9,288,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18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620,652,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1%。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2、《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提案》;
3、《关于拟发行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CB)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
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相关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597,498,3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27%;反对23,099,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弃权5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872,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2%;反对23,099,0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7%;弃权5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2、《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596,366,7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09%;反对24,219,7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弃权6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3、《关于拟发行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CB)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134,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69%;反对20,447,1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弃权70,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即为通过,其他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事项。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二
经办律师:吴超青
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