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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置业:关于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05 查看全文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

厦B座19层

GUANTAOLAWFIRM

邮编:100032

Tel:861066578066Fax:86106657801619/F,TowerB,XinShengMansion,

E-mail:guantao@guantao.cornNo.28,FinanceStreetiBeijing

http://www.guantao.com100032,China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007302号

致: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日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

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2年10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

了《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和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2年11月4日(星期五)14:00,

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4号楼2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咎

荣师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载明的时间、

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全部议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2年10月3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和参加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和参加表决(被

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04,983,7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26%,

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11,864,6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46.7816%,均为股权登记口在册股东。

3、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

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由监事代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2、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审议并通过《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向京能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申请贷款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

为:同意6,872,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99.869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3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72,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69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1,855,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57%;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7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69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3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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