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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置业: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I目 次

前 言 ............................................... 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职责...................................................1

4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2

5检查与考核................................................4

II前 言

本标准根据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置业”或“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京能置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规范京能置业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议事规则,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III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京能置业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议事的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京能置业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3职责

3.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5 对公司 ESG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重大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6 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风险和机遇

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3.7 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进行审议;

3.8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3.9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14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4.1总则

4.1.1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4.1.2 战略与 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

资决策以及 ESG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2人员组成

4.2.1 战略与 ESG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与 ESG委员

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与 ESG委员会工作。

4.2.2 战略与 ESG委员会除主任以外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2.3 战略与 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一至第二款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4.3决策程序

4.3.1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组织、协调战略与 ESG 委员会

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列席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董事会办公室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战略与 ESG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4.3.2相关部门有责任为战略与 ESG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相关部室负责在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沟通、协调下,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ESG报告有关内容、资产经营项目的意

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4.3.3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关提案或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将提案和有关事项

的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

4.4议事规则

24.4.1 战略与 ESG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4.4.2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4.4.3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4.4.4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室或下属企

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4.4.5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4.4.6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其成员相关联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因回避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4.4.7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4.4.8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10年。

4.4.9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4.4.10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定原因、有权机关

的强制命令和公司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4.5附则

4.5.1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4.5.2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

4.5.3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4.6记录

4.6.1会议记录是本标准必备的记录。

35检查与考核

5.1归口管理部室按本标准条款,组织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5.2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纳入到发生单位和归口管理部室的绩效考核之中,员工违反本标准应按照

相关办法实施惩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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