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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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嘉法意字【2025】第0520号
致: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能置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4号楼2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载明本次股东会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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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次股东会会议议程、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及对
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
票时间、注意事项;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式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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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4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5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代
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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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070136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7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6人,代表股份62055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707%。
上述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58人,代表股份2132192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0807%。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具备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
4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案》;
3.《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4.《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7.《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融资及担保计划的议案》;
8.《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上述议案4、8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上述议案8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八项议案中无累积投票议案,无特别决议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亦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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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1309610599.94221117000.0523114000.0055
表决结果:通过。
2.《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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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1309610599.94221117000.0523114000.0055
表决结果:通过。
3.《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1309610599.94221117000.0523114000.0055
表决结果:通过。
4.《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1307930599.93431285000.0602114000.005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809566098.30121285001.5603114000.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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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5《.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1309610599.94221117000.0523114000.0055
表决结果:通过。
6.《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1308210599.93561257000.0589114000.0055
表决结果:通过。
7.《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融资及担保计划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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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07930599.93431285000.0602114000.0055
表决结果:通过。
8.《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809566098.30121285001.5603114000.138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809566098.30121285001.5603114000.1385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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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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