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幢 3、4 层电话(传真):0871-63172192邮编:650034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刘书含律师、李妍律师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的要求,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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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6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贵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5月20日14:30在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镇安宁产业园区云南煤业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315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李树雄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5006455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7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47979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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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67.39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084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8%;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084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此外,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贵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并对议案中涉及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记名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984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0%;反对1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弃权1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2.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49808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9%;反对1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1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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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29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388%;反对1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34%;弃权1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7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3.00《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984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0%;反对1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弃权1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4.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9797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3%;反对1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弃权1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17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776%;反对1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82%;弃权1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4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5.00《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9848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2%;反对1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弃权1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6.00《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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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74981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0%;反对1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弃权1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7.00《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9799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6%;反对1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弃权1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8.00《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9846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1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弃权1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66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425%;反对1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3%;弃权1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9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会议听取事项(非表决事项)包括:
(1)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公司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相关说明。
五、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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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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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刘书含
承办律师:
李妍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