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含管理关系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或所属单位)
1.3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
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防控风险、规范运作、实现目标的活动。
1.4内部审计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并按准则要求开展工作。
1.5内部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所属各单位
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碍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审计。
2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同时制定工作规程并予以披露。公
司审计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2.1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之下或合署办公对董事会负责,为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协助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等,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履行全公司内部审计职能,负责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2.2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第1页,共6页能力,并定期接受法律知识和审计业务的培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职业规范,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在审计工作中知晓的秘密。
2.3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人员)也有权要求审计人员回避。
2.4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得从事其他可能
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3职责和权限
3.1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3.1.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1.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1.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1.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3.1.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3.1.6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3.1.7《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2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3.2.1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流程及底稿规范,指导所属单
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完善利害关系回避管理,保障审计人员独立履职;协助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单位沟通协作;
3.2.2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3.2.3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
3.2.4对公司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3.2.5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3.2.6对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第2页共6页3.2.7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3.2.8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2.9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3.2.10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明确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2.11完成审计委员会、公司管理层委托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3.2.12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3.3.1要求审计对象提供有关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
务收支等有关文件资料;
3.3.2参加或者列席本公司及其所属机构召开的有关投资、资产处
置、重大财务收支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
3.3.3检查与审计对象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文件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
3.3.4检查与审计对象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3.3.5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3.3.6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3.3.7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3.3.8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处理
的意见和建议;
3.4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聘请专家参与审计工作,
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4审计工作的组织
第3页,共6页4.1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阅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4.2因特殊情况需要安排临时审计的,应向审计部门送达经公司主
要负责人批准的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收到委托书后安排审计。
4.3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或临时审计委托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
4.4在开展审计前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制定项目审计方案,经内部
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方案制定后需发生变更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编制修订方案,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5审计组在开展审计前3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特殊
审计业务应当在开展审计前即时送达。涉及重大事项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组可直接进驻所属单位开展工作。涉及个人经济责任的审计项目,应当送达被审计人员。
4.6被审计单位、个人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审计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
4.7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可以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4.8审计项目负责人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人员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被审计单位、人员的意见对审计报
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如需补充审计程序的,应当及时启动。审计部负责人应参与复核被审计单位、人员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审计部
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公司协调处理;
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复核等审计质量控制程序后,报送公司管理层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对象。
4.9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
为需要立即作出处理的,应及时报审计委员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作出处理。
4.10被审计单位、人员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
第4页共6页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查。复查期间不影响审计决定的执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后及时作出答复。
4.12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
5审计结果运用
5.1公司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意见的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
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5.2公司各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5.3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
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5.4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公司纪委。
6责任追究
6.1被审计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6.1.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6.1.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
不真实、不完整的;
6.1.3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6.1.4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6.1.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6.2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相
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6.2.1未严格按照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
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2.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6.2.3违反公司保密规定的;
第5页,共6页6.2.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2.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6.3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
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7附则7.1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7.2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各子公司遵照执行。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原《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文件编号:YMZ202410148 2024 版)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