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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陈洪、幸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04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028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4331007000

名 称 关于对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陈洪、幸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80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陈洪、幸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洪、幸志敏:

经查,2023年4月20日,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纸业或公司)披露《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追认2022年与宜宾圣禾兴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的竹料采购业务为关联交易,金额3938.11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27%。上述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但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2023年8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新增关联方及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追认2023年1-6月与四川普天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采购竹料业务为关联交易,金额575.73万元,并新增关联方及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金额占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87%。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陈洪作为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幸志敏作为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宜宾纸业、陈洪、幸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实施关联交易,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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