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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18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28号

关于对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陈洪,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陈洪、幸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纸业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23年4月20日,宜宾纸业披露《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追认2022年与宜宾圣禾兴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的竹料采购业务为关联交易,金额3938.11万元,占公司

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27%,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公司未及

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迟至2023年4月20日才补充追认。二是2023年8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新增关联方及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追认2023年1-6月与四川普天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采购竹料业务为关联交易金额575.73万元,并新增关联方及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占公司2022年末

1经审计净资产的0.87%,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

会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迟至2023年8月30日才补充追认。

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相应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

2.1.7条、第6.3.6条、第6.3.7条、第6.3.17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

述违规事项,我部已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幸志敏作出监管措施决定。

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洪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洪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2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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