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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纸业: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2025)天(蓉)意字第41号致: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14:30在宜宾市南溪区裴石轻工业园区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1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2025年10月31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该《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14:30在宜宾市南溪区裴石轻工业园区公司行政楼

四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剑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25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677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92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1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935%。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24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15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699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4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3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27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3(一)《关于新增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熊志勋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7457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41%;反对80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4%;弃权56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9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776%;反对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20%;弃权5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0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拟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752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76%;反对82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72%;弃权71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815%;反对8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84%;弃权7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0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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